(3)执行督促和解工作,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执行申请的具体情况,对有主动履行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可能的案件,在立案阶段对义务人进行说服教育及后果警示,给予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的缓冲时间,督促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工作方式。其核心思想是“以督促促履行,以强制促和解”,引导人们树立信守约定、讲求信用的意识。对于经督促工作后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人,尤其是以调解方式结案又进入执行程序但仍不履行的,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区分不同情况,依据《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上限罚款或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执行措施,以维护司法权威。
4.诉前和解机制的配套措施
(1)建立立案法官指导与当事人自主选择机制。我院要求立案法官在立案审查过程中认真识别具有诉外和解可能的纠纷,向当事人释明诉前和解方式较之诉讼的优势,指导当事人选择诉前和解。同时我院制作了《诉前和解方式申请表》供当事人在立案阶段进行选择,当事人可以通过“三选一”的方式,选择三种立案阶段的和解方式。
(2)建立严格的信息登记和数据统计制度。我院要求立案法官必须做好诉前和解纠纷的信息登记工作,确保“件件有登记”;要求诉前和解纠纷的信息和数据必须做到“日统计、周汇总、月报结”。
(3)建立严格的和解质量审查制度。由副庭长于每周一对上周报结的和解成功案件,采取与当事人电话联络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监督和解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并开通监督举报电话,负责接受当事人对诉前和解工作的投诉,确保诉前和解工作的质量。
(4)建立诉前和解卷宗的立卷建档制度。我院建立了诉前和解案件的立卷归档制度,对和解成功案件单独立诉前案号,及时归档。立卷归档制度形成了诉前和解工作的宝贵资料,为今后的查阅、调研、总结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三)诉前和解工作的推行情况
诉前和解工作作为我院2007年的重点工作之一,经过一年大胆创新、谨慎推进,在短期内完成了建机制、抓落实、出成效的过程。
1.建章立制,为诉前和解工作的运行铺平道路。
2005年,我院就已经开始了立案前调解的探索和试点工作。经过一年多的经验积累,2006年底,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院决定全面推行诉前和解工作,出台了《诉前和解工作规定》,对诉前和解机制的工作原则、适用范围、调解方式和流程等作出了基本规定;同时,我院开始酝酿、筹备与区司法局的诉前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在双方的努力下,2007年初出台了《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诉前调解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并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标志着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诉前调解联动机制正式启动。在诉前和解的总体思路下,我院凝聚集体智慧不断创新,相继决定开展诉前保全和解工作和执行立案前的督促履行工作,诉前和解三种机制基本成型。立案庭适应三种机制工作需要,及时出台了《立案阶段和解工作实施细则》、《诉前保全和解工作实施细则》、《执行督促工作实施细则》,对这三项全新的工作的人员职责、具体操作流程和规则等进行了精细化的规定,以指导实践、规范调解。我院还于2007年4月召开了有市高院领导、著名学者专家参加的“执行督促程序专家研讨会”,对执行督促程序进行了可行性、制度构建进行了论证,推动了执行督促工作的规范化和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