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相继出台了《诉前和解工作规定》、《诉前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及其《实施细则》,我院立案庭又制定了《立案阶段和解工作实施细则》、《诉前保全和解工作实施细则》、《执行督促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对诉前和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三项工作机制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富有操作性的规定。
1.指导思想
诉前和解工作机制的指导思想是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联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与其他社会调解的有机结合,促进朝阳区“大调解格局”的形成,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努力使纠纷化解在诉外、化解在基层。
2.工作原则
(1)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诉前和解工作的首要原则。诉前和解工作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当事人接受调解,不得侵犯当事人诉权。
(2)一次性调解原则。诉前和解工作的开展以一次为限,同一纠纷经立案法官、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其他社会组织一次调解不成功的,不得再次启动诉前和解程序。
(3)限时调解原则。为避免诉前和解可能出现的拖延、低效问题,我院规定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纠纷应于20内调解完毕,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日。
(4)司法保障的原则。包括:第一,对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的司法保障措施,即对于通过立案阶段的和解工作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双方请求法院确认和解协议效力的,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具调解书予以司法确认;第二,加大强制执行力度的司法保障措施,即对于经立案前的执行督促履行程序,被执行人仍不自动履行义务的,立案后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加大强制执行力度。
(5)鼓励当事人选择诉前和解方式的原则。对于当事人选择诉前和解方式的,我院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并且要求立案法官在当事人选择诉前和解后,立即移转诉前和解法官或委托其他社会组织及时展开调解,以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吸引、鼓励当事人选择诉前和解。
3.诉前和解三种机制的构成
诉前和解机制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立案阶段的和解工作,诉前保全和解工作以及立案前的执行督促履行工作。(见图一)
(1)立案阶段的和解工作,是指由我院在立案前,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当事人的选择,自行或委托其他社会组织和人员对纠纷进行调解的工作机制。具体又包括三种方式:一是立案庭法官在立案阶段的自主调解和息诉工作。立案法官在立案接待过程中,对于有诉前化解可能的纠纷,提出诉前化解的建议,指导起诉人选择诉前和解方式,并自行化解纠纷。二是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调解。由立案庭法官委托特邀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行业协会、职能部门等对纠纷进行诉前调解。三是委托特邀调解员调解。由我院聘任的特邀调解员接受我院委托,对纠纷进行诉前调解的工作方式。
(2)诉前保全和解工作,是指通过加大诉前财产保全力度,提高财产保全的到位率,实现“以诉前保全促审判、促执行、促和解”。具体做法是在严格执行《
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担保数额,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宽展期以补充差额,以更贴近现实、更加符合实际的做法最大限度地发挥保全措施的效用,减少进入诉讼和执行案件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