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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诉前和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诉前和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在市高级法院、朝阳区的指导和领导下,在总结庭前和解“三项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院将调解和解精神贯彻于立案阶段,于2006年11月,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施行以立案阶段的和解、诉前财产保全的和解以及执行立案前的执行督促履行为内容的诉前和解“三种机制”,力求将矛盾化解在诉外、化解在基层,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诉前和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我院边工作、边摸索、边总结,经过一年的实践,初步形成了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摸索出了一些和解方法,涌现了一批典型案例。同时,因立法、认识和配套工作机制的缺失和不足,诉前和解工作的开展仍存在一些障碍。本调研以诉前和解工作的大量一手资料为根据,在总结诉前和解工作基本情况和特点的基础上,对制约诉前和解工作深人开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并进一步提出了对策和方法。
  一、诉前和解机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诉前和解机制的出台背景
  1.审判压力与审判资源矛盾突出。自2000年以来,我院收案量以年均5000件、10%~15%的速度持续攀升,2005年达到顶峰,收案数、结案数在全国法院系统内首次双双突破5万件,收案、结案、人均结案、审均结案等四项指标均居全国法院系统第一名。在案件数量迅猛增长的同时,审判人员却并没有成相应比例增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审判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不利于干警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制约了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和社会职能的有效发挥。我院审判压力和审判资源的突出矛盾要求我院积极探索诉讼外化解纠纷的新途径。
  2.庭前和解工作的成功推广。2005年10月我院推出了以法官助理庭前调解、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律师主持和解为主要内容的庭前和解三项制度,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推广,要求干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和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提高调解和解的意识和工作能力;建立了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和律师主持和解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了社会资源,扩大了调解的主体,调动了民间纠纷调处力量调解纠纷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全院范围内形成重视和提倡和解的氛围,鼓励审判人员探索新的和谐路径,挖掘新的和解方法,普遍提高了审判人员的调解技能,总结提炼出了一些卓有成效的调解方法,为诉前和解工作的实施奠定了人员、思想、制度、方法的基础,并且为联动调解建立了良好的外围环境。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法院充分发挥社会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化基层平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要求法院不再仅以鼓励诉讼、搞好审判为导向,而应当充分发挥社会职能,积极引导社会创建和谐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公民提供多元的、方便快捷且符合实际的纠纷解决途径和方式,使公民获得纠纷解决的权利。
  (二)诉前和解机制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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