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主体在一审法院判决前已被注销,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例如,北京市东风花木园艺场诉北京中石化劳动服务公司、北京石化百川加油站联营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是〔2005〕朝民初字第23000号,二审案号是[2007]二中民终字第17357号),北京石化百川加油站在一审法院判决前已被注销,因诉讼主体有误,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2)因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例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诉冯健、北京坤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是[2006]朝民初字第21666号,二审案号是[2007」二中民终字第9067号),该案合议庭成员不仅未参加庭审,且存在两个版本的民事判决书,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3)对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例如,北京诚华电子设备公司资产与债权债务清算组诉北京智硕科贸集团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是〔2006〕朝民初字第12004号,二审案号是[2007 ]二中民终字第6519号),该案于2006年4月5日立案,于2006年12月19日结案,属适用简易程序有误,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3.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例如,中新经济发展总公司北京房山分公司诉北京双良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是[2005]朝民初字第5545号,二审案号是「2007」二中民终字第3380号),一审法院未追加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仅遗漏当事人,且对法律关系也认定不当,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4.对应该审计的事项未予审计或未按规定确定审计机构,致使未查清案件的有关事实,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例如,淄博金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建通士鼎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是[2006〕通民初字第895号,二审案号是[2007]二中民终字第05990号),按照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当事人选择仍不一致时,各级法院应当填写《委托司法鉴定移送表》,并将相关材料统一报送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确定司法鉴定机构。但一审法院未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确定鉴定机构,在当事人选择不一致时,自行决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不是上报高级人民法院确定鉴定机构,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5.因一审法院对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导致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有误,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例如,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是「2006」二中民初字第9476号,二审案号是〔2007」高民终字第372号),北京市东方恒信律师事务所是否及时将二审判决书交于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5条第2款的规定,因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应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何时收到二审判决书负有举证责任不当,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6.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例如,北京长城澳通工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北京巨安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是[2006]朝民初字第2602号,二审案号是[2007」二中民终字第3463号),因有证据证明被告北京巨安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收到货物的事实,但一审法院判决却认定原告北京长城澳通工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没有受到货物,判决驳回原告北京长城澳通工程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起诉不当,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二)改裁案件的主要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1.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的情况
(1)一审法院将适格的被告认定为不适格的被告有误。例如,潘国林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是[2007]海民初字第27190号,二审案号是「2007」一中民终字第15347号),潘国林向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地供货后便与城建集团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裁定驳回潘国林的起诉。二审法院认为城建集团是该案适格的被告,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进行实体审理。
(2)一审法院将应由法院审理的案件认定为属于公安部门管辖有误。例如,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单支行诉北京赛博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是[2006]二中民初字第6770号,二审案号是[2007]高民终字第00641号),一审法院认为因公安部门已经以合同诈骗罪正式立案,该案件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法院认为,公安部门立案侦查通知书以及立案决定书仅证明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诈骗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且有关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对本案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签订、履行具有何种程度的影响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故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3)一审法院因举证分配责任不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有误。例如,永邦(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诉北京友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是「2007]东民初字第2684号,二审案号是「2007」二中民终字第11774号),一审法院认为永邦(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虽依据与北京友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门市运营中心签订的合同向北京友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但因北京友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否认其与该门市运营中心的关系,故裁定驳回永邦(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起诉。二审法院认为,北京友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虽然否认该门市运营中心的章不是其公司的公章,但北京友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并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佐证,一审法院在未进一步查清案件相关事实的情况下,裁定驳回永邦(北京)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妥,故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