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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2007年北京市法院商事审判二审发回重审、改裁和改判案件的调研报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2007年北京市法院商事审判二审发回重审、改裁和改判案件的调研报告


  为了更好地审理商事纠纷案件,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职能作用,同时,为了协调全市三级法院商事审判的裁判尺度,提高法院的公信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针对全市法院2007年审理的二审商事发回重审、改裁和改判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形成本调研报告。
  一、2007年全市法院二审商事案件发回重审、改判、改裁的基本情况
  (一)2007年二审商事案件数量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下降
  2004年审结的商事案件共3645件;2005年审结的商事案件共5163件,比2004年上升41.6 % ; 2006年审结的商事案件共5325件,比2005年上升3.1%;2007年审结的商事案件共4696件,比2006年下降11.8%。
  (二)2007年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改裁率上升幅度较大(参见表一)
  2004年,全市法院二审审结的商事纠纷案件发回重审、改判、改裁率约为12.24 % ; 2005年约为8.4%,比2004年下降 3.84 % ; 2006年约为8.9%,比2005年上升0.4% ;2007年约为10.47%,比2006年上升1.58%。

  表一:2004 ~2007年全市法院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改裁案件所占比率的情况

  ┌───┬────┬──────┬─────┬─────┬───────┐
  │年份 │审结案件│审结案件总数│改判、改裁│改判、改裁│改判、改裁案件│
  │   │ 总数 │升降比例情况│案件总数 │比例情况 │比例升降情况 │
  ├───┼────┼──────┼─────┼─────┼───────┤
  │2004年│3645件 │*46.5%   │446件   │12.24%  │*1.01%    │
  ├───┼────┼──────┼─────┼─────┼───────┤
  │2005年│5163件 │*41.6%   │434件   │8.4%   │*3.84%    │
  ├───┼────┼──────┼─────┼─────┼───────┤
  │2006年│5325件 │*3. 1%   │469件   │8.9%   │*0.4%     │
  ├───┼────┼──────┼─────┼─────┼───────┤
  │2007年│4696件 │*11.8%   │504件   │10.47%  │*1.58%    │
  └───┴────┴──────┴─────┴─────┴───────┘

  (三)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改裁案件的案由变化不大
  2007年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改裁的案由仍为借款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案由。但保险合同纠纷、股东权纠纷、物业合同纠纷、证券合同纠纷也占有一定比例。
  二、2007年全市法院一审商事案件被发回重审、改裁和改判案件的主要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一)发回重审案件的主要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1.因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未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且对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例如,崔茂勇诉吴煜涛、第三人延庆县大榆树镇高庙屯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案号是〔2006]延民初字第2696号,二审案号是[2007]一中民终字第847号),崔茂勇起诉要求法院对崔茂勇与高庙屯村经济合作社签订《投资开发大南沟协议书》的合同效力进行确认,并要求吴煜涛停止侵害崔茂勇经营权的行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第三人高庙屯村委会与吴煜涛所签订的《荒地、荒滩承包合同》中关于小南沟、崔家坟地块的部分无效。‘吴煜涛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其上诉请求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崔茂勇的一审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崔茂勇起诉主张确认其与原高庙屯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投资开发大南沟协议书》的效力,要求吴煜涛停止侵害其经营权的行为,而一审法院并未针对崔茂勇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而是判决第三人高庙屯村委会与吴煜涛所签订的《荒地、荒滩承包合同》中关于小南沟、崔家坟地块的部分无效。且一审法院在对吴煜涛承包的小南沟、崔家坟地块(其中地22.3亩、滩21.66亩)是否已经全部由原高庙屯村经济合作社交给崔茂勇投资开发未予审查的情况下,认定高庙屯村委会将已经由崔茂勇投资开发且尚未到协议解除期限的地块再次发包给他人,属认定事实不清,故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又如,北京天北大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河南华林塑料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一审案号是[2005 ]二中民初字第7929号,二审案号是[2006]高民终字第00460号)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该案原告北京天北大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河南华林塑料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600万元,而一审判决判令河南华林塑料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天北大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500万元。一审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民事权利处分原则,程序违法,故发回重审。
  (2)因漏判,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例如,乌鲁木齐达龙网络有限公司诉乌鲁木齐中正清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是[2007]丰民初字第01781号,二审案号是[2007]二中民终字第09608号),乌鲁木齐达龙网络有限公司起诉时主张6项诉讼请求,但在其未明确放弃其中1200万元货款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该请求未审理也未处理,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2.因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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