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进一步推动法院工作理念的转变。《
物权法》、《
劳动合同法》、《
民事诉讼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一系列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既有完善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作用,同时,也体现了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整体价值观,其中所涉及的具体内容,也大都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如这次修改《
民事诉讼法》的19条中,有11条涉及执行。此次修改执行的相关规定,措施更具体化,力度大大增加,体现了立法在解决执行方面法律理念的变化,由此反映我国立法机构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时也对法院执行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不仅要求法院执行人员要紧紧围绕这次修正案的立法宗旨,提高执行效能,同时也要求执行人员在心理上要高度重视,克服畏难情绪,振奋精神,以此为契机,从根本上转变执行理念。
三、关于应对新法实施的措施建议
因新法的施行对法院案件的影响是直接的,对法院工作造成的影响更将是深远的。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对法院各项工作影响也将继续加大,这是我们必须应对的。为适应这一转变,有必要及时对法院相关工作作出必要的调整。当前,就《
物权法》、《
劳动合同法》、《
民事诉讼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制定和修改对法院工作造成的现实和长远影响,试提出以下应对建议:
第一,合理调整审判资源,及早作出应对措施。如前所述,新法实施对于审判资源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首先,由于审级的上调,各基层法院基本从审监程序中摆脱出来,但高、中级法院压力增大,特别是对于高级法院而言,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实施两个月受理的申诉复查案件是去年同期的10倍,其压力可想而知。就目前所了解的情况,再审案件的审查已经分别由高、中级法院进行,由此增加的压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立案部门的审查压力。由于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案件,一般由立案部门先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增加了立案部门的审查压力。另一个则是审监部门的压力。此外,对于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情况,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中、高两级法院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合理调整高、中级法院的审判资源,确保各类再审案件的及时、正确处理,成为摆在法院面前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其次,由于当事人提起的民事再审案件将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只能审理由本院发现有错误的案件。因此新法的实施,将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基层法院也应进行机构职能的转换和人员调整。由于再审案件的大量减少,基层法院审监部门应注重发挥强化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职能,实现从注重审判结果向注重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过程监督转变。审判监督部门应从以往办案子的职能意识转变到管案子的职能意识上来,转变机构职能,重点开展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将审判监督管理关口前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