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新类型、疑难案件增多,处理难度大。以涉及物权的民事纠纷为例,仅从2008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由规定》看,物权纠纷被列为一级案由,其下包括的二级案由有不动产登记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等。在所有的35个三级案由中,除原来涉及《
民法通则》、《
担保法》、《房地产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
民用航空法》、《
海商法》等案由外,仅因《
物权法》的实施而增加案由就有物权确认纠纷、返还原物纠纷、排除妨害纠纷、消除危险纠纷、恢复原状纠纷、财产损害纠纷;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业主撤销权纠纷;地役权纠纷;占有物返还纠纷、占有排除妨害纠纷、占有危险消除纠纷、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14个。再以《
物权法》对行政审判的影响为例,以往的不动产登记类行政案件中没有异议登记类和预告登记类行政案件,《
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由此而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将是新类型案件,没有现成的审理经验可供借鉴,加大了审理难度。
第三,影响法院的审判资源配置。新《
民事诉讼法》的施行,直接影响到法院审判资源的调整。一是影响到法院案件的级别管辖。新《
民事诉讼法》第
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据此,当事人申诉案件,将由高、中级法院进行审查。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法院的审级制度。此外,第203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这也将影响到法院的级别管辖问题。二是影响到高、中级法院内部的审判资源配置。过去,北京市基层法院审查再审案件,一般由本院立案部门负责,立案部门经审查后决定立案受理的,则转交本院审监庭继续审理;高、中级法院审查的再审案件,在本院审理之外,还可发回下级法院重审。由此,再审案件被分摊到全市法院,单个法院的压力不会太大。而根据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第
181条第2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这条规定的施行,使原来分摊到全市法院的再审案件集中到高、中级法院,这是造成今年4月至5月高、中级法院再审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直接原因。由此,高、中级法院的审监部门势必承担较大的工作压力,如何消化这部分案件,是增加审监人员配备,还是向具体业务部门分流案件,是当前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三是影响到基层法院审监部门的职能。新《
民事诉讼法》施行,基层法院审监部门的审判压力将大为减少,如何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