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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研究室关于《物权法》等新法实施对北京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的新变化专题调研

  (3)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督促执行、申诉等数量较大。2008年4月至6月,在全市法院执行案件中提起执行异议的有255件、执行复议41件、督促执行37件、申诉2333件。
  2.法院再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新《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将原来5项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具体化为13项再加一款,使事项更加具体化。(2)明确了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3)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4)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将检察机关可以提请抗诉的4种情形具体划分为13项,加上另外一款规定;同时明确了人民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在上述修改中,对法院再审案件情况具有直接影响的主要是再审事由的具体化和提级申请再审。首先,提级再审直接造成了今年以来北京市高、中级法院再审案件大幅上涨。2008年4月至6月,北京市高、中级法院共受理民事申诉案件2333件,同比上升126.9%。其中,两个中级法院收案933件,比上年同期的770件多收163件,同比上升21.2%;高级法院收案1400件,比上年同期258件多收1142件。其次,再审事由的具体化,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的延长也客观上造成了申诉案件整体数量的上升。
  二、新法实施对法院工作的带来的新变化
  法律的出台和修订,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以及职权配置等方面,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于北京市法院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短期内案件增幅较大,审判压力大。如前所述,因新法的施行,法院受理的涉及物权、劳动争议以及再审案件,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可以说,案件数量增幅较大,是这一系列新法实施后带给法院的直接影响。造成案件数量上升,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新法不同程度地创设了新的制度,规范了原来的制度,确定了新的法律关系,导致了新的纠纷的产生。二是众多当事人对新法的期望较高,过去一些潜在纠纷逐渐显现。再如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物权法》均抱有较高的期望值,普通社会公众更是对诸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小区车位归属等与自身密切相关的新制度抱有很大期望,希望通过《物权法》解决过去悬而未决的争议,由此导致潜在的纠纷诉至法院。三是在新、旧法交替之时,存在一定的规避法律行为,由此导致纠纷。如个别用人单位为了经济利益,故意曲解、误读《劳动合同法》,在法律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对一部分工龄比较长的职工,为了规避“工龄十年以上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采取了要求辞职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方法;还有的单位一次性或分批进行较大数量的裁减人员。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引发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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