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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研究室关于《物权法》等新法实施对北京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的新变化专题调研

  1.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
  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加重了对单位或单位负责人的处罚力度。除对单位大幅提高罚款金额(由原最高3万元修改为最高30万元)外,对单位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负责人同样提高了罚款金额(由原最高1000元修改为1万元),并可予以司法拘留。②增设了执行异议和变更执行法院制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促使人民法院尽早地督促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③增设了“立即执行”制度和细化了财产报告制度。“立即执行”是指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执行人员可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财产报告制度是指被执行人主动报告家庭或个人财产的制度,该制度保障了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主动性,加重了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为人民法院快速、准确执行创造了条件。④扩大了执行联动措施的范围。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以及在诚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⑤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限。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1)执行案件收案数量未发生明显变化。2008年4月至5月,北京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2, 823件,比去年同期的23, 776件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是,如果进一步分析近五个月来的案件走向,就会发现,2008年以来执行案件数量同比较为平稳(见图),很难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法院的执行案件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或者说,现在对执行案件进行判断还为时过早。但是,还存在另外一种可能,就是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虽自4月1日起才正式施行,但其2007年10月28日即已通过颁布,因此,也不完全排除案件量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新法导向作用的影响。当然,执行案件的下降与案件的自动履行率提高是有直接关系的。
  (2)执结案件下降。虽然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加大了执行力度,但从实际的执行效果看,其作用还未显现出来,2008年4月至6月执结案件21, 909件,较上年同期23, 819件反而下降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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