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行政案件的影响
《
物权法》作为国家调整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基本法律,虽然属于民法的范畴,但其中包含了许多行政法律规范,相当多的条款涉及行政法律关系。为此,在《
物权法》实施后,必将出现许多新类型行政案件和新问题。比如《
物权法》和其他一些行政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
物权法》中涉及的征收征用、不动产登记、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问题,这些都有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争议。因此,在《
物权法》施行前,有种观点认为,由于《
物权法》中规定了大量的涉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等内容,因此,《
物权法》的实施将造成与之相关的行政确权案件的上升,但从实际情况看,其影响还相对有限。2008年1月至6月,北京市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一审案件1739件,较上年同期的1770件变化不大,甚至还下降1.8%。其中,可能与《
物权法》有较大关系的城建类案件收案304件,较去年的485件下降了37.3%,下降幅度较大。
(二)涉及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
由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实施,且第
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实际上确定了仲裁的前置原则和终局性原则,因此,短期内对法院审判工作影响有限,下面重点对《
劳动合同法》对法院工作的影响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