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研究室关于《物权法》等新法实施对北京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的新变化专题调研
自2007年10月以来,《
物权法》、《
劳动合同法》、新修订的《
民事诉讼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从这些新颁布、修订的法律(以下统一简称为新法)内容看,均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有的还给法院工作带来了新变化。日前,为充分了解上述法律实施对于北京法院工作究竟产生了哪些变化,法院应如何应对这些变化,市高院研究室从这一时期以来案件数量及类型变化的情况入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调研。
一、新法实施以来北京市法院受理案件的基本情况
在这一系列新法实施前,较为一致的看法认为,这些新法将对北京市法院的审判活动造成重大影响,将促使个别领域及案件类型较大幅度上升。从实际的情况看,这一预测基本得到了验证。
(一)涉及物权案件的情况
虽然《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即已生效,但考虑到北京市法院目前年终限制立案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在分析《
物权法》的影响时,我们将主要考察2008年以来的数据。
1.对民事案件的影响
2008年1月至6月,北京市法院共受理涉及所有权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审民事案件12,551件,较2007年同期的9882件多出2269件,上升幅度约为23%。虽然涉及所有权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案件有的与我国《
民法通则》、《
著作权法》等法律相关,并非完全受《
物权法》的影响,但由于《
物权法》毕竟是一部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因此,可以认为这一案件情况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
物权法》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