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必须实现由“机械执法”向“以人为本”转变,要由关注“案”转变为关注“人”,即在诉讼中体现和尊重人作为社会关系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首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解决人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为构建平安奥运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途径之二-共建共享和谐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范围正在不断拓展,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得到强化。
1.夯实司法保障基点-营造和谐稳定的大环境
这主要应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第一,惩治刑事犯罪,营造安定的奥运治安环境。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是平安奥运的基本条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危及平安奥运的刑事犯罪。从奥运会筹备到奥运会举办、结束乃至后期服务期间所发生的针对奥运会及奥运参与人、奥运设施等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是刑事审判的工作重点。从犯罪类别上看,恐怖型犯罪是严重影响奥运会成功举办的重大刑事犯罪,必须依法惩处;暴力型犯罪一直是专项整治的重点,也是奥运会重点防范的刑事犯罪之一;职务型犯罪,是反腐败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奥运会投资效益的重要内容;智能型犯罪,是由奥运会的高科技水平带来的一类犯罪,奥运会极大地促进了高新技术的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光电一体化、新材料等都会应用到奥运会中去,利用高新技术的犯罪也在所难免,例如计算机犯罪、窃取经济情报和国家秘密信息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犯罪等,都应纳人惩处刑事犯罪的范围。
第二,突出和谐诉讼,增加平安奥运的稳定因素。在民事审判中要按照构建平安奥运的要求,突出司法为民,正确认识和把握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遵循“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了事”的民事审判原则,发挥民事审判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引导、调节作用。行政审判中要贯彻执行“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审判原则,坚持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行政审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对行政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又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结合最高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撤诉的司法解释,对于通过裁判方式无法做到案结事了的行政争议,通过协调的方式,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和价值取向,努力寻求依法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的最佳方案,不断完善行政协调解决机制,促进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谅解与和谐。执行工作中,继续促进和规范执行和解工作,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继续完善《民事执行流程》的规定,促使执行案件实现繁简分流;继续探索完善督促当事人调解后即时、自动履行的措施。总之,民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中,在解决纠纷的基础上,要充分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平衡各种群体的利益冲突,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各类案件。
2.抓住司法保障重点-加强涉奥案件的审判
这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加强涉奥案件审判,保证良好的奥运赛事环境
首先,源头保障。在涉奥案件处理时,要高度重视滥诉、搭奥运便车现象,对于假借涉奥名义实现其他诉讼目的的滥诉案件必须进行遏制,防止奥运期间诉讼资源的浪费。
其次,组织保障。为了便于依法快速、正确处理涉奥案件,化解涉奥纠纷,我院成立“平安奥运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院各项工作。院、庭、室、处、队、中心领导及审判长实行分层责任制,全院工作、主管工作、职能工作、具体案件分解负责、责任到人。
再次,审判保障。一是涉奥案件实行专案专办,整合全院审判资源,抽调优秀法官组成涉奥案件专案组;在案件进人诉讼后,由立案、审判、执行各个阶段的专案组进行审判流程的专业化分工配合。二是涉奥案件要坚持优先、慎重、稳妥及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兼顾效率的原则,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三优先制度,保证涉奥案件处理的质量及效率。
最后,辅助保障。一是信息畅通,审理涉奥案件的审判庭要与信息工作主管部门及时沟通,保证涉奥案件信息能从立案第一时间起的各环节,通过内部程序报送上级法院及政法委。二是宣传到位,对涉奥案件的宣传报道必须从大局出发,严把新闻采访、报道关,牢牢把握正确的涉奥案件舆论导向。特别是对国外、境外媒体采访安排、接待,要进一步加强落实新闻源归一机制,由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统一安排、协调相关部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事项,统一组织对外宣传,统一对新闻宣传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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