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衔接机制,对于涉奥案件,上下级法院之间要做好一、二审案件的上诉移送、终审退卷等环节的衔接工作,避免审级之间的工作耽搁;对于涉奥刑事案件,要做好与公安预审机构、检察起诉机构的工作衔接,杜绝部门之间的工作真空。对于不属于法院处理的纠纷,或者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或者需要其他机关、组织和团体联动处理的,由专人负责,与相关部门等做好纠纷交接工作。
三是协调机制,处理涉奥案件、事件,要与行政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尤其是处理涉及行政类案件时,要积极争取行政机关的支持,寻求其配合法院的工作,就涉奥案件、事件的处理达成共识,有效地化解纠纷、平息事件。
四是联动机制,要建立政法各单位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协同、联动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制,相互配合、相互支撑,并发挥各自优势,形成迅速控制局面、有效解决问题、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联动工作模式。
(三)构架纽带-健全中院承启机制
在刚性的上下级法院监督机制之外,建立中级法院在必要时的柔性承启机制。
1.充分发挥二审的审级监督作用
作为首都中院,尤其是奥运期间,裁判尺度的统一问题在涉奥案件的处理上显得尤为敏感。为此,我院积极规范二审案件审理程序,加强二审裁判文书说理性,在二审监督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同时,尝试对二审改判发回案件开展定期讲评,每季度或半年对辖区内下级法院的改判发回案件进行总结,发现二审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通过这种柔性的承启机制,上下级法院增进了相互的了解,对法律规定的认识更趋一致,对辖区内法院的审判监督指导也更见实效,促进了首都法院之间的司法统一。司法统计数据显示,二中院二审改判率呈下降趋势、发回率则维持在一个较合理的水平。
2.进一步完善案例指导作用
中院通过上诉案件的审理,发现下级法院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案例方式进行评析,指导下级法院。要充分发挥案例指导的作用,案例本身必须在结构上能够包容后来者据以判案的法律依据。相关案件的事实是怎样的,判决是如何解释法律的规则,法律与事实之间如何对应,如何界定此案与彼案之间的类似或者差异,都应当成为撰写案例指导中必须考虑的因素。作为首都中院,一直强调配备得力的审判骨干精心审理具有指导性特点的案件,撰写说理充分、论证严密的裁判文书,并抽象出案件的共同特点形成裁判要旨,报送高级法院作为指导案例,以供全市法院办案时参考。
四、落实首都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具体途径和措施
(一)途径之一-树立和谐诉讼理念
1.强化和谐意识
以全市政法系统“迎奥运、强素质、树形象”活动为契机,要着力强化和谐意识,采取各种措施,把和谐司法、和谐诉讼的理念根植于干警心中,让对和谐司法的追求成为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精神引擎。重点在于:
一是要追求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和谐司法目的。“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是审判工作追求的终极目标。评价首都法院审判工作的好坏,不能简单看出台了多少措施、审理了多少案件,更重要的看是否真正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理顺了情绪,是否维护了稳定,是否促进了和谐。
二是要倡导和谐主义的诉讼模式。首都法院应当担当起引领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责任,要加大民商事审判依法调解和调判对接力度,着力发挥公平诚信、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强化行政协调机制的运用,力促执行和解。
2.加快观念转变
一是必须实现由单纯求稳定向全面谋和谐转变,不仅要适当运用刑罚震慑犯罪分子,还要着力改造他们成为社会的和谐因素;不仅要严格依法裁决民商事纠纷,还要通过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实现息诉罢访;不仅要采取得力措施平息群体性事件,还要从根本上理顺群众的情绪。
二是必须实现单一履行职能向全方位服务大局转变,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优良的司法服务。首都法院服务大局必须立足本职,把依法审判与服务大局密切结合起来,在大局中找准位置,不越权、不越位,更好地发挥司法保障作用。
三是必须实现由被动应付向主动应对转变,首都法院要着眼于奥运期间形势的发展变化,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涉奥案件的发案规律及特点,及时总结涉奥案件受理、审理中出现的问题,开展涉奥审判业务培训,统一立案标准及对各类涉奥纠纷的处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