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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首都法院在平安奥运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调查研究

  根据奥运会筹备和举行期间形势与任务的要求,针对我院辖区内为奥林匹克中心区、奥运会主要馆场、签约饭店聚集地以及包括朝阳、丰台两大行政区域和22个国家部委所在地,极易产生不稳定因素的特点,为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我院调研建议设立以预防机制为基础、应急机制为核心、协作机制为保障的涉奥审判维护稳定工作机制。
  1.预防机制
  预防机制是指针对涉奥突发案件、事件进行合理预测的基础上,对矛盾易激化案件进行警示,对群体性诉讼等案件进行防范,并制订行之有效的预案。预防机制是整个涉奥审判维稳工作机制的基础。
  一是预警机制,建立矛盾易激化案件预警机制,充分利用院长接待日、法律咨询、社区信访接待等方式,了解社情、体察民意,听取群众及当事人对法院审判案件的意见。
  为确保奥运会成功举办,北京市委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五无”目标,其中之一就是“无重大重复上访户”,对于这项硬指标首都法院必须完成。对上级批转及到院来访的当事人,要做到专人接待、领导督办、限期办结。对涉诉上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等重大、敏感案件进行宏观和微观预测,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资讯,并通过研究判断,对奥运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类诉讼案件有一充分的估计,为决策机关制订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以便有的放矢地采取预防措施,有效控制、驾驭奥运期间社会综治的局势。
  定期召开会议排查矛盾易激化案件线索,落实解决方案,检查工作效果,以有效地防止矛盾社会化、扩大化和刑事化,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消除或减少奥运期间诉讼纠纷对社会资源的耗损和危害。
  二是预案机制,对于突发事件的处理,必须提前制订一套行之有效的预案。预案中对于紧急情况、突发事件的发生可能性、危害性作出评估,对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及其方式作出恰当预测,并以此为根据按照突发案件、事件的不同类别,制订具体的应对措施。首先,预案应当明确规定处置行动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以确保紧急处置行动具有统一性和连贯性;其次,要对处置活动的组织指挥和职责分工等事项作出规定,当发生突发事件后,不同职能部门即按照预案的规定各自就位、展开工作。减少层层上报、等待指令的各种报批环节,有助于提高法院的快速反应能力;再次,预案应当明确各项处置措施的实施方式及实施条件;最后,预案对处置突发事件的保障性措施以及其他须在预案中予以明确的问题进行规定。
  2.应急机制
  应急机制是指基于对突发性案件与事件本质规律和应对运作规律的认识,使所掌握的各种审判资源从无序到有序,协同整合审判资源的集体力量,来处置或应对突发性事件,使由该事件所带来的危害或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应急机制是涉奥审判维稳工作机制的核心。
  一是紧急处置机制,是指对突发的案件、事件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最有效的反应,这是防止突发案件、事件扩大化的必需,是整个应急机制的重心。应急机制中首先需要建立机动灵活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案发的第一时间作出有效的信息传递,在保证本院信息畅通的同时,及时准确向上级法院和政法委反馈信息。其次,在获知突发案、事件后,依据采集到的信息,要及时作出科学的研判,以最快的速度予以果断处理。具体而言,责任单位要做好突发事件当事人的稳定工作,立即了解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直至突发事件的彻底解决,协同部门要为责任部门处置突发事件提供相应的协作和保障。同时,针对不同类别的事件,按照预案机制的处置方案进行实施,必要时作以适当调整。
  二是善后处理机制,在突发案件、事件紧急处置后,必须进行善后工作的处理,具体包括:仔细挖掘引起突发事件的缘由、尽快解决引起突发事件的纠纷诉讼、积极总结处理突发事件的经验。同时,要继续关注事态的进一步发展,防止平息后以另一种形式再次发生。
  3.协作机制
  协作机制是处理涉奥案件、事件时,法院应当主动与奥组委、政法单位、行政机关等部门沟通协调所形成的网络联动工作模式。协作机制是涉奥审判维稳工作机制的保障。
  一是沟通机制,应当建立面向奥组委的开放、透明的沟通机制。实践中,我院与北京奥组委法律部、市场部等多个部门就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各领域的保护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听取意见、答疑解惑、了解动态,建立了畅通有效的信息传递渠道。为了加强信息反馈,更方便奥组委工作人员了解涉奥案件办理的情况,可以适时邀请奥组委的相关部门旁听案件审理,共同见证奥标保护的历程。此外,审理涉奥案件,应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反馈,建立开放透明的涉奥案件办结反馈制度,争取取得良好的和谐联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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