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首都法院在平安奥运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调查研究

  3.严格遵循的诉讼时限与即时处理涉奥案件的冲突
  程序公正要求首都法院必须严格遵循诉讼程序,必须严格依照诉讼时限的规定进行审判流程的操作,尤其是奥运期间,愈加要求首都法院必须恪尽职守地遵循诉讼程序,确保首都法院展现给世界良好的国际司法形象。但涉奥案件由于直接影响平安奥运的构建、影响首都北京的对外形象,势必要求该类案件应尽快审结,防止案件的负面影响扩大化,同时即时审结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奥运召开期间,这种要求会更加强烈。这样,程序公正要求首都法院必须严格遵守程序公正的底线要求,依法定期限、时限审理案件;奥运特殊形势则要求首都法院必须尽快即时审结涉奥案件,如何协调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冲突是首都法院面临的又一难题。
  (三)案件本身隐含的不利因素
  除了法院自身存在的阻却因素之外,诉讼中的客观载体即案件本身隐含的不利因素是无法掌控的,但是我们可以在提前预测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作出事前防范。
  1.涉奥案件
  (1)涉奥案件的定义与特点
  所谓涉奥案件,不仅包括直接与奥运会有关的案件,也包括对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有影响的案件,还包括奥运后与之相关联的案件。具体而言,影响奥运会筹办、召开及结束后涉及奥运因素的各类诉讼案件,包括诉讼主体一方属于奥委会及相关组织机构、赞助商等的案件,诉讼直接或间接影响奥运会筹备、召开进程的案件,以及奥运会结束后形成的涉及奥运因素的案件。
  涉奥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直接涉奥案件与间接涉奥案件都要高度重视;涉奥案件不仅包括直接与奥运会有关的案件,也包括对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有影响的案件,如政治敏感性纠纷、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纠纷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纠纷。二是涉奥案件阶段性特征明显,奥运会筹备期间以拆迁类纠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诈骗犯罪为主;奥运召开期间及奥运后期,将会以市场开发、电视转播、建筑承包、融资租赁等相关的合同纠纷为主。三是涉奥案件覆盖面广泛性突出,案件可能包括或涉及以下类别:奥林匹克权利人的标志;主办承办机构、党政奥运工作机构;奥运赞助事务,包括赞助商、合作伙伴等;奥运场馆业主、设计方、施工方等;国际体育规则冲突与认可,及体育仲裁庭裁决的执行和承认;涉及持证(记者证、往来证等)人员的案件。四是持续时间长,涉奥案件在2001年北京申奥成功起就逐渐产生,临近奥运会召开的筹备前期及奥运会召开期间达到波峰,奥运会结束后的数年间将持久地增长;奥运会的结束并不意味着涉奥案件的终结,而是新的涉奥案件产生的孕育期,周期可能长达数年,这一点可得到印证的是,1990年北京举办的第十一届亚运会结束后的数年中,仍有涉及亚运会的案件不断地进人诉讼程序。
  (2)当前涉奥案件分析
  随着筹备奥运会的日益紧迫,各种涉奥案件逐渐增多,从目前的案发情况看,涉及奥运工程、奥运知识产权的案件和借奥运名义进行诈骗的刑事案件比较突出。具体表现为:
  ①涉奥刑事案件
  当前涉奥刑事案件中,案发较高的是假借奥运名义进行的诈骗犯罪。具体表现为:借推销奥运纪念币来骗取钱财,以能帮助购买奥运门票为名进行诈骗,假冒奥运官方网站举办抽奖活动骗取钱财,以编印奥运产品名录、推荐企业参与奥运等为名进行诈骗。如已审结的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与某体育文化公司,未经授权私自以评选“促奥运首选品牌”为名,骗取企业大量钱款的合同诈骗案。此外聚众阻止奥运工程施工、编造涉奥虚假恐怖信息、网站销售侵权复制品、向涉奥工程销售伪劣产品等刑事案件开始出现,如吕某等声称在奥运期间制造爆炸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李某、武某向奥体中心体育馆改扩建工程销售伪劣钢材案等。
  ②涉奥知识产权案件
  涉奥知识产权案件中,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的侵权案件占到大多数。从案情来看,销售标有“奥运福娃”形象的茶杯、钥匙链、圆珠笔,以及在广告中未经授权使用“奥标”用语等直销侵权方式还是主要侵权方式;但利用奥运标志编书或印发教材等特殊形式的侵权案件呈上升趋势,说明侵权方式正在向多样化发展。同时,有形市场还是奥标侵权行为的多发地段,但互联网上的侵权和特殊场所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呈增加趋势。此外,涉奥著作权案件也开始进人诉讼,如已经审结的因2008年奥运会会徽引发的张某诉某公司著作权案。
  ③涉奥民事行政案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