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的适用原则
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是指一个案件同时存在多种量刑情节,或者存在多个从宽处罚情节,或者同时存在多个从严处罚情节,或者既存在从宽处罚情节,又同时存在从严处罚情节。这种情况下的量刑比较复杂,实践中做法各异,学理上也存在着诸如综合判断法、择一法、升降法、抵销法等不同的主张。所谓综合判断法,即传统意义上的量刑“估堆法”,在轻重情节并存的情况下,要全面考虑案件的各种情节,通过综合分析来决定刑罚的轻重。为了克服实践中“估堆法”量刑导致的量刑不规范、不均衡现象,我们才致力于制定量刑规则,而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全面考虑、怎样综合分析,综合判断法这种貌似说了、实则什么都没说的处理方式,显然不会是我们的理想选择。所谓择一法,是指在同时具有多个同向或异向的量刑情节时,通过分析判断,选择主要一个情节予以适用,而放弃适用其他情节。择一法排除了对部分量刑情节甚至是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显然不具有合理性。所谓升降法,主要是指同向性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可以上升到上一法定刑幅度或下降到下一法定刑幅度。而这种将多个从重情节叠加为加重情节,将多个从轻情节叠加为减轻情节的做法,显然也没有法律依据,因为突破法定刑的限制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或由最高司法机关就个案决定。所谓抵销法,是指趋重情节和趋轻情节同时具备的,应根据各情节所表示的轻重系数进行折抵。既然量刑规则选择了定量的方法处理量刑情节对刑罚量的影响,那么以抵消法的基本原理构建我们在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的适用原则,就成为最适当的选择。
我们认为,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可以如下原则处理:确定具体量刑情节对刑罚的调整量之后,同为从重或同为从轻的量刑情节可以相加,同时存在的从重和从轻的量刑情节可以相减,得出的结果即是多种量刑情节对刑罚的最终调整量。此外,在既有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时,应当先予减轻处罚,再考虑从重或从轻情节,否则将使从重或从轻情节失去量刑价值。
(五)特殊刑罚适用原则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初步构建了一套规范化的量刑模式。但要较好地解决量刑中的各种问题,除了普遍适用的量刑模式,对部分特殊性较强的类型案件,有必要针对性地规范实践中的重点问题。基于这一目的,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的出台一些司法解释、会议纪要和工作文件的内容为基础,针对死刑、缓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四部分内容,重点规范相关的量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