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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量刑指导规则的调研报告

  其二,根据法律规定,部分法定量刑情节具有多种同向性处罚方法,如对一个情节规定了从轻、减轻或免除三种处罚方法,这时就需要首先确定该情节适用的处罚方法,主要可以依据两点:一是全案的犯罪程度,犯罪程度较重的,一般适用从轻处罚,犯罪程度较轻的,可以考虑适用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二是情节本身的质量,如同为自首情节,不同的表现形式体现出犯罪人不同的主动性,如在司法机关不掌握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典型自首,与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下主动交待的准自首,在选择处罚方法时就可以考虑区别对待。另外,需要说明的是,选择处罚方法只针对具有多种同向性处罚方法的法定量刑情节,而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加重处罚、减轻处罚及免除处罚等超越法定刑幅度的处理方式因没有法律依据而不得适用,只能适用从重或从轻处罚。
  (2)量刑情节对刑罚量的影响
  关于如何确定量刑情节对刑罚量的影响,我们大胆提出分格刑,采用将量刑情节对刑罚量的影响作定量处理的方法。
  所谓分格刑,是指在较大幅度的法定刑中,围绕量刑基准,对法定刑作二次分格,将法定刑划分为若干较小幅度的刑格。具体划分方法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以二年为一个刑格;法定刑为五年以下的,以一年为一个刑格;法定刑为三年以下的,以半年为一个刑格;法定刑为不同刑种的,在对有期徒刑进行分格后,再将其他刑种作为一格。法定的从重或从轻情节,一般情况下影响的刑罚量为一个刑格,结合情节本身的质量,以二年为一个刑格的,上下幅度不超过半年,以一年或半年为一个刑格的,上下幅度不超过三个月;法定的减轻情节,一般情况下应在下一法定刑幅度内的最高刑格量刑,但不包括本幅度内的最低刑;酌定的量刑情节,一般情况下不足以影响一个刑格的刑罚量,而应在法定情节确定的刑格内再根据具体案情选择调整量。举例说明:某被告人被指控强奸妇女一名,且没有加重处罚的情节或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对其量刑的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采用中线法确定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同时被告人具有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和认罪态度较好的酌定量刑情节,首先根据本案的犯罪程度和自首情节的质量,对自首情节选择从轻处罚,再根据分格刑,该自首情节对量刑基准的调整就为二年有期徒刑,这样对被告人的刑罚就调整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再考虑认罪态度较好的酌定量刑情节,在二年的一个刑格内,可以考虑从轻调整的幅度为六个月,这样对被告人的刑罚就最终确定为有期徒刑四年。
  当然,司法实践中的各类案件极为复杂,为了避免严格执行分格刑导致个别案件的罪责刑不相适应,可以规定特殊情况下不受分格刑限制的例外情况。如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明显较轻的从犯,根据共同犯罪的数额或情节被限制于较高的法定刑幅度内,如果减轻处罚于下一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格内量刑,仍不足以体现区别对待、量刑均衡,就可以突破分格刑的限制,处以更轻的刑罚。但需要明确的是,严格按照分格刑进行量刑是原则,特殊情况下排除适用是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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