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是与犯罪有关的思想和行为表现,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是量刑时应当考虑斟酌的事实情况,比如是否有犯罪前科。
(7)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可以表明其悔罪程度、主观恶性大小及再犯的可能性,是人身危险性程度的充分表征,建议在量刑时充分加以考虑。具体内容包括:救助被害人、坦白、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等。
(8)追缴或退赔赃款情况。对于财产型犯罪,犯罪数额直接反映了犯罪的危害程度,同样,追缴或退赔赃款的情况直接体现了对侵害损失的平复状况,自然应成为财产型犯罪案件量刑时予以考虑的情节。
(9)被害人(家属)谅解。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被害人或家属能否对被告人达成谅解,直接体现了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在被害人或家属谅解的情况下,社会稳定和谐的因素大大增加,发挥惩戒和安抚功能的刑罚就可以适当从轻。
(四)量刑的步骤和方法
1.量刑步骤
我们认为,刑事法官应当依照如下步骤进行刑罚裁量:根据犯罪事实决定法定刑幅度,在法定刑幅度内确立量刑基准,再运用案件的所有量刑情节对量刑基准进行调整,最终形成宣告刑-即对被告人最终处以的刑罚(或免予处罚)。其中,第一步根据犯罪事实决定法定刑幅度,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法官只需直接套用即可;第二步在法定刑幅度内确立量刑基准,前文已经明确表述了量刑规则采用的方式方法;而第三步运用量刑情节对量刑基准进行调整并最终形成宣告刑,既是量刑活动中最为重要最为关键的一步,也是实践处理中争议最大、造成量刑不均衡最主要的因素。
2.量刑方法-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
一般来说,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具体量刑情节适用方法的确定
其一,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定量刑情节中存在“应当”和“可以”两种情形。其中“应当”型情节是义务性的刑法规范,量刑时必须予以适用,不得任意选择。而“可以”型情节理论上讲属于授权性的刑法规范,是否适用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但为了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对待不同案件和不同的被告人,并促进量刑活动的规范统一,我们认为“可以”型情节一般情况下法官亦应考虑适用,并在量刑活动中有所体现。只有在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或犯罪后果极为严重的特殊案件中,才可以作为例外不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