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量刑情节,是指
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法定量刑情节由刑事法律明确规定,清晰可见,审判中一般也不容易遗漏。而哪些酌定量刑情节在审判实践中实际发挥着对量刑结果的影响作用呢?为此课题组调阅、统计了我院2006年度全部245件刑事一审案卷,对所有认定并对量刑产生影响的酌定量刑情节作出统计后发现,酌定量刑情节在目前的刑事审判中实际发挥着重要的量刑调节作用,刑事法官在量刑活动中一般也都充分考虑了酌定量刑情节,如在总计245件案件中,认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共57件,占总案件数的23.3%,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为酌定量刑情节的48件;占总案件数的19.6%。此外,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如被害人(家属)谅解、救助被害人等这样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社会和谐因素的情节,也大量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分别达到了7.3%和2.9%,值得充分肯定并应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加大适用力度。
综上,我们归纳出以下事实情况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1)犯罪动机、起因。犯罪动机不同,反映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不同。一般来说犯罪动机卑鄙恶劣的,其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及改造的难度也大,处刑应重。而犯罪起因也往往可以反映出犯罪人主观恶性的程度,如因被害人过错、因义愤或因家庭纠纷、债务纠纷等矛盾纠纷引起的犯罪,其危害性显然小于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的犯罪。
(2)犯罪手段。犯罪手段残酷、狡猾的程度不同,反映出犯罪人是否具有犯罪的经验和对社会的仇视程度,说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有所不同。
(3)犯罪对象。侵害对象的具体情况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有差异,处刑轻重也应有所不同。如侵害老、弱、病、残、孕,其危害性就大于侵害一般成人;抢劫、盗窃救济、救灾物资,其危害性就大于一般抢劫、盗窃行为。
(4)犯罪的时间、地点。相同类型的犯罪,在不同的政治经济形势和社会治安情况下发生,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大不相同,量刑时要予以考虑。
(5)非构成要件的犯罪后果。非构成要件的犯罪后果虽然对定罪没有影响,但是其能够直接表现犯罪行为对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因而是重要的酌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