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基准是指排除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对某种仅抽象为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所判处的刑罚。以强奸罪为例,在被告人强奸一名妇女既遂(没有加重处罚情节)的案件中,没有任何法定或酌定如累犯、自首、坦白等情节,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假定预设的量刑基准为六年有期徒刑,本案就应当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如果有从重处罚情节就应在六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如果有从轻情节就应在六年以下三年以上量刑。
1.确定量刑基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课题组认为有必要在量刑规则中设立量刑基准,我们的理由如下:(1)设立量刑基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法官因个体差异对量刑结果的影响,有助于统一裁判结果,实现量刑均衡。如前所述,绝大多数案件刑事法官都会在脑海中预设量刑基准点,然而由于法官个体认识水平、审判经验等的差异,不同法官预设的量刑基准点自然也是有所差别的。这样在具体运用从重、从轻情节之前,对于犯罪构成事实基本相同的不同案件,不同法官的量刑出发点就已经有所偏差,更何谈在考虑相关情节之后的巨大差别。因此,设立量刑基准统一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出发点,对于统一裁判结果,实现量刑均衡,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2)设立量刑基准符合法官裁量刑罚的一般逻辑思维过程。我国刑法除个别条款设置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之外,大多数条款采用了幅度较为宽泛的相对确定法定刑的设置。任何刑事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确定法定刑幅度之后,在考虑从重、从轻情节之前,都要在脑海中初步确立一个基准点,在此基准点之上再考虑相关情节对刑罚量的影响并决定最终的量刑结果,否则从重从“何”而重,从轻从“何”而轻,此处的“何”即是法官脑海中预设的量刑基准点。因此,确定量刑基准点是大多数案件刑事法官在裁判案件中必然经历的思维过程。
2.确定量刑基准的方法
我们认为,确定量刑基准的方法采用把基准点固定在法定刑幅度的二分之一处的中线法较为适当,从重在中线之上,从轻在中线之下。理由在于:首先,法官在量刑活动中运用从重、从轻等方向性处罚情节,必然以一定的基点为参照点,推论幅度中线即为立法者认可的参照点,是一般认识水平下常态的理解,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长期以来也是这样处理的。如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五年应当就是这个幅度内在没有任何情节下应予判处的刑罚量。其次,中线法简单明了,易于操作,得出的结论明确唯一,可以很好地指导司法实践,不至于给法官带来更大的困惑。最后,尽管中线法由于没有区别不同罪名之间的差异,有将问题简单化之嫌,但在现阶段量刑问题突出的客观现实下,只要我们确定的基准方法具备基本的合理性,对规范统一量刑活动有积极的意义,则出台强于不出台,早出台强于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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