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量刑指导规则的调研报告
量刑的适当与否突出地体现了社会对司法是否公正的基本评价。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缺乏明确具体的量刑指导规则,另一方面,法官所拥有的刑罚自由裁量空间也比较大,量刑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和裁判的权威、统一。为此,我院对近年来若干量刑失衡案件开展专项调研,在归纳、分析量刑失衡原因的基础上拟定了统一的量刑指导规则,将于今年择机出台,以进一步规范法官刑罚裁量活动、努力实现量刑均衡。拟制定的量刑指导规则包括了量刑依据、量刑基准、量刑情节、量刑的步骤和方法及特殊刑罚适用原则五部分内容。
(一)量刑依据
刑法第
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一般认为,该条规定是
刑法对量刑依据的集中表述,即量刑时应当依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裁量,以上几点内容,可以归结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我们认为,根据“罪-责-刑”的现代
刑法理论体系,犯罪行为导致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程度决定刑罚的大小。换言之,量刑的直接依据是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其中,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直接决定了刑事责任的基本程度,但刑事责任的最终程度,还需要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予以调节,包括犯罪人是否有前科、是否为累犯及认罪悔罪态度如何等犯罪前及犯罪后情节。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给社会法益已经造成的危害,其评价的对象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属于已然的领域;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属于未然的领域。两者相结合,既考虑了刑罚报应的正义要求,亦兼顾了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综上,量刑依据可以归结为两点:其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法官对被告人决定刑罚的时候,需要一并考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其中以社会危害性为主,以人身危险性为辅。
(二)量刑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