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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的调研报告

  第二,完善现有的审判质量评价标准。根据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不同环节,科学设定相应指标。首先,由于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在诉讼程序上的差异,对其适用统一的考核指标并不合理,实践中也缺乏操作性。因此,应当就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制订考核指标,突出各个环节的特色。以审判阶段为例,衡量案件质量,应当基于四项指标:(1)公正;(2)效率;(3)程序正当;(4)社会效果。用这四项指标,基本可以实现对一个案件质量的科学衡量。其次,同样以审判阶段为例,根据上述四项指标要求,确定不同的考核内容。在公正指标中,主要考核事实认定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其具体考核内容包括如发改率、再审率,当然其前提是要对发改、再审案件的具体情由进行科学判断;在效率指标中,主要考核案件是否在审限内结案,是否未经延长审限结案,其具体考核内容包括审限内结案率、未经延审结案率等;在程序正当指标中,侧重考察对当事人诉权保障、法官中立形象等;在社会效果指标中,重点考察一审案件的服判息诉率、自动履行率等,调解率虽然对案件质量不具有直接意义,但调解撤诉率以及调解自动履行率,也可以适当地运用在社会效果指标之中。
  第三,探索建立有效的纠错机制,逐步形成网络化审判质量监督体系。建议各法院审判监督部门要每季度对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检查及再审情况进行通报;建立“案件会诊”制度,各法院审委会每季度对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进行梳理排查,找出差错案件及其原因,拟定整改意见,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推行差错案件曝光制度,各法院政工、纪检部门每季度对差错案件进行通报;改进对审判质量的考评办法,对差错问题进行扣罚;推广裁判文书把关制,有关裁判文书制作、印发前,应经过拟稿人、核稿人或校对人、签发人认真阅读,仔细核对并签名,确保送达前无差错。
  第四,要加强对审判质量考核结果的运用。对于审判质量进行管理考核的最终目的,是要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因此,如何正确运用考核结果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注意的是,在考核指标的设定中,有可能出现两类指标并存的现象,即对于法院审判质量整体的评价和对于法官个人的评价两类。其中前者主要对于全面评价法院工作具有参考作用,作为法院整体工作决策使用。而后者,才有可能与审判责任相联系,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至个人,使每个人知道自己错在哪里,知道哪些地方容易出错,引以为戒,杜绝、减少类似的问题出现。通过对审判质量的评查建立科学有效的案件质量考核机制,不仅要追究有过错的审判人员的责任,予以惩戒,还要及时评价高质量的案件,以奖励工作成绩突出的审判人员,如可将评查出的优秀庭审笔录、裁判文书和卷宗在全院集中展示,进行推广和表彰,或将其纳入岗位目标量化管理考评体系中,进行加分奖励。对出现问题的审判人员应当充分保障其申辩权,对过错考核和认定也要重证据、重程序,审判人员有申辩权,不能证明审判人员有过错的,视为无过错,以免挫伤其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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