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案件质量评查方法不尽合理。调查发现,案件质量评查在各法院审判质量管理中具有举重轻重的地位,但如前所述,由于缺乏对审判质量进行衡量的明确标准,不仅案件考核指标较为单一,质量考核指标的设定也不尽科学。本次调研中,认为部分指标设置不合理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1)关于上诉率指标。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也是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当然要求。因此单纯的上诉率与案件质量高低之间并没有绝对的对应关系,将上诉率作为衡量案件质量的标准不尽科学。(2)关于发改率和再审率指标。首先,案件的发回、改判率只能是衡量上诉案件的审理质量,但上诉的案件毕竟是少数,那些未上诉案件的质量则未得到实际考核,是否那些未上诉的案件质量就一定有保证,在这个衡量标准中不能得到反映。而且,发改率指标的设定,其前提是假定了上级法院裁判的正确性,从目前审判实践看,即使是二审裁判,也存在错误的可能。其次,案件被二审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一审判决不公正的原因,也有一审法官与二审法官对事实认定或法律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的原因,还有当事人的原因,因此发改率高也不一定说明案件质量差。最后,发改率指标的设定,对于二审裁判,没有评估考核的意义。实践中,还有种观点认为,由于各庭室的案件上诉率均有不同,上诉案件较少的庭室在该衡量标准下可能会受益,而那些上诉案件较多的庭室则因为上诉案件多,自然被发回改判的风险就要相对高得多。(3)关于调解率指标。毋庸置疑,调解只是案件处理的一种方式,调解本身不是目的,单纯以案件的处理方式来衡量案件的质量,其本身很难说具有科学性。
四、关于完善审判质量管理的建议
当前,审判管理质量的关键问题应当是建立完善统一的审判管理质量体系。在这个体系中,首先要明确审判质量管理要实现的几项目标,即明确提出审判管理主要对案件审理的哪些方面进行考虑。其次,要明确审判质量管理运行的方式,即审判质量管理由什么机构具体负责,执行什么样的工作机制。最后,审判质量管理的各个环节之间要强化彼此之间的有机联系和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管理的整体效能。具体建议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从案件质量的源头人手,对审判各个环节加强监督。具体而言,就是要对收案、送达、庭审、宣判、执行、结案等审判各环节实行分段管理,同时,注重案件流转相关环节及各环节之间的衔接,依法定程序和管理规程进行标准运作。只要其中任何一个环节运作不充分、不完备,其他环节都能自动追究它的责任,从而加强相互间的监督。比如,审判委员会要发挥最高审判组织的职能,负责对审判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问题进行研究和作出权威性指导,在做好下放审判权的同时,加大审委会的监督力度,加强对由合议庭裁决案件的抽查、检查力度,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或争议较大的案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要亲自旁听庭审,以便准确定案。再如,在立案关口,立案庭除根据相关规定依具体案由制定统一分案标准外,要充分发挥审限监督功能,在审限届满前一定期限内向业务庭长发催办通知单,相关承办人员应及时向其庭长汇报案件审理的进度情况,再由庭长将意见反馈给立案庭;在审判阶段,审判人员既重实体又重程序,树立全局意识,规范裁判文书的写作,坚持裁判兼顾执行的原则;在执行立案阶段,审判人员要加强配合,将承办案件的上诉情况及时通报立案庭;在强制执行阶段,规范执行行为,探索执行监督机制,对于执行中发现的生效裁判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或者建议提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