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审判责任追究制度
审判责任的追究虽然不是案件质量管理的最终目的,却是案件质量管理机制必然导致的一种结果,对审判责任予以追究,也是从反面督促提高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如市第一中级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落实法官审判责任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落实法官审判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并理清了承办法官、合议庭、庭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各自的审判责任。丰台区法院先后出台了《案件质量检查评价办法》和《法官不当司法行为评定办法》,建立了案件质量检查和法官不当司法行为的评定机制,就被评查的案件是否构成本院第一、二、三类不当司法行为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承担审判责任作出决定,并将检查和评定结果纳人部门和干警的业绩档案,作为业绩考核的依据。
但是目前,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在各法院的建立及运行情况不一。实践中,各法院一般是对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落实错案追究制度,对本院通过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很少适用错案追究制度,从而导致法官对案件评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七)其他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管理,个别法院还针对案件质量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进行专门管理。朝阳区法院专门制作了审判质量情况统计表,发挥审判质量管理体系的中枢作用,建立全院范围的审判工作动态信息库,对审判职能部门各项管理措施的检查落实情况进行汇总与分析,同时,以季度为单位,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党组,供党组成员决策参考。大兴区法院实行了“先归档、后报结”制度,即案件审理、执行结案后,承办书记员将该案的诉讼(执行)材料按照归档质量要求整理成案卷,移交本院档案部门,经检查合格后归档,归档日期即为案件报结日期。2007年10月、11月份,该院案件归档率均在99%以上,12月份卷宗归档率首次达到100%,确保了案件卷宗材料的完整和及时归档,消除了结案不规范的现象。
三、审判质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经过近年来的努力,北京市法院在审判质量管理中探索了不少卓有成效的措施,但不可忽视的,由于审判质量管理尚属于一个较新的领域,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制约审判质量管理提高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关于审判质量的认识尚不完全明确。关于案件质量,似乎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但是,如果进行深入地分析,我们就会发现,目前对于什么是案件质量,或者说案件质量的范畴是什么,或者说什么是质量高的案件、什么是质量低的案件,尚缺乏更加明确的理解。也就是说,用什么标准去衡量一个案件的质量,并没有明确的说法。正是由于缺乏这样的衡量标准,目前各法院制定审判质量管理办法措施虽多,但缺乏统一的体系,而且有些考核指标的制定看似合理却缺乏科学的依据,有些考核指标还将对个人、个案的考核和对整体的考核混淆。比如有的法院设定的均衡结案率指标,其就个案质量而言,几乎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第二,审判质量管理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由于缺乏对审判质量的明确认识,目前实行的审判质量管理机制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各项措施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单兵作战较为普遍。比如,就案件质量管理的阶段而言,目前的质量管理还主要集中在审判环节,对于立案、执行阶段的案件质量涉及较少,对于如何从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全面实现对案件质量的管理,没有统筹的考虑;再如就审判质量管理的部门而言,相关质量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以及职能部门的专职管理与庭室的自我管理的结合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有的法院案件评查日常工作一般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因审判监督庭也有自己的业务职能,故该项工作是兼职进行,从而制约着该项工作向广度和深度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