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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法院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的调研报告

  (四)再审改判率。依法提起再审的案件,一般是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因此,案件提起再审后,被改判的可能性比较大。2003年至2007年,北京市法院依法提起再审的案件共计2234件,分别为358、400、341、501、634件,改判率分别为53.4%、51.8%、56.9%、60.5%和26.2%,五年平均为47.5%。
  (五)审限内结案率。统计表明,2003年至2007年,北京市法院审限内结案率分别为98.3%、 97.1%、 97.2%、 97.0%和96.5%。在理论上,考察审限内结案率,可以对案件审理的效率作出比较客观的判断,但是,由于目前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延长审限的案件,使得这个考察指标几乎形同虚设,除了在对法院进行评先考察时发挥一定的作用外,对于个案的监督几乎没有意义。因此,从审判质量的角度考察审限内结案率,不仅要考察经延长审限后的结案率,更要考察未经延长审限的结案率。
  二、审判质量管理的基本措施
  为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全市各法院在努力提高审判人员司法能力,确保公正司法的基础上,就案件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积极探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案件裁判前的把关机制
  在案件裁判前对案件的处理程序及处理结果进行监督,是从源头上提高案件质量的关键所在。为此,各法院分别建立了不同的“把关”机制,以从源头上确保案件质量。如大兴区法院建立“四级把关”定案机制。独任审判员严把庭审关、程序关、事实关、裁判关,合议庭严把评议关、证据关,庭长严把法律文书签发关,主管院长严把规范公正审判关,审判委员会严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决定关,保证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办理质量。平谷区法院实行了汇报案件集体研究制度,对于案情疑难复杂、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采取承办人汇报、庭长、副庭长集体研究制度,汇集集体的智慧,保证案件的公正、及时审结。密云县法院建立了庭长审核裁判文书制度,要求法官在制作出裁判文书后,将裁判文书送交所在庭室负责人审核,庭室负责人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制作法官沟通,对发现的共性问题要召开庭务会进行分析研究,对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疑难复杂的案件,由主管院领导进行审核,促进法官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裁判责任心。
  (二)审限监督通报制度
  审判效率是体现审判质量的重要方面。为了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当事人尽快实现合法权益,各法院分别加强了对审限内未结案件的监督力度,将审限内结案率纳入工作评查范围,严格延期审理的审批手续,定期通报审限监督情况,对即将达到法定审限的案件进行催办和警示。实践中,各法院立案庭随时跟踪案件审理情况,审理天数已达到法定审理期限的三分之二时,对案号、承办人及所在庭室进行第一次通报,并发出催办通知;当审理天数已接近审限天数,进行第二次通报,并发出案件审限警示,督促承办人尽快审结案件。如海淀区法院通过其内设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利用计算机系统随时提示案件审限、报结归档及裁判文书录人,确保相关工作的及时进行,避免了超审限、长期不归档等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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