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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行政案件庭审程序问题的调研报告

  就证据交换程序而言,主要解决三个方面的程序性问题:一是固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归纳争议的焦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庭审的基础和前提,诉讼请求不明确或经常变更,会影响法官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对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的质量。因此,在组织证据交换时,法官应该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予以固定,同时尽一可能地归纳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以便法庭审查时有所遵循,并方便当事人做好庭前准备。二是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进行交换并确定有无异议。交换证据可以是诉讼的双方在法庭审查前以平等的地位了解对方支持其诉讼请求的理由和证据,这样既有利于当事人在法庭审查时更有针对性地充分阐述自己的主张,也有利于法官在严格的法庭程序下通过公开、正式的开庭审理来获得有关案情的信息、资料(即证据),并在此基础上查清事实,形成或达到案件当事人谁胜谁负的最终结论。证据交换对允许进人法庭审查范围的证据起到了固定的作用,这也是证据准人制度的体现。证据交换后,法官要会同当事人就交换的证据按照证据清单对证据的份数和原件进行核对,确定双方对哪些证据没有异议,而法庭审查时仅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组织质证。三是完成法庭审查前的各项程序性准备,为一次完成法庭审查奠定基础。为此,法官应该充分利用好证据交换程序,把法庭审查前的各项程序性的工作准备完毕,以保证法官集中时间和精力进行法庭审查。
  法庭审查是庭审的核心,法庭审查的质量,可以反映出法官的综合素质和办案质量。法官在进行法庭审查时要思路清晰,用语规范,程序严谨,操作简练,一次完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对逾期举证作出了限制,并对“新的证据”的概念有了界定,法官在证据交换阶段也已经解决了影响法庭审查的程序方面的问题。那么,法官就有可能提供一次性的连续开庭对当事人提交法庭的证据组织质证,进行全部或部分的当庭审核认定,进而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裁判。
  综上,法庭审查前的程序准备和法庭审查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两个主要庭审阶段,前者以处理庭审程序性事宜为主,而后者则是对证据进行当庭出示、质证和法庭审核的过程,法官通过这一过程,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作出判断。两个庭审阶段各有侧重,法官在实践中既要考虑其独立性,突出各自的重点,又要照顾其紧密联系和衔接,以全面实现庭审的功能。
  (五)围绕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精心设计庭审程序
  庭审的主要功能是举证、质证和认证,三者的核心是认证,举证和质证是法官认定证据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精心设计庭审程序要围绕对证据的审核认定进行,因为它能在程序上保证证据的合法出示和合法使用,保证法官正确地认定证据和案件事实。当前,应尽快地将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有关内容以庭审程序的方式进行转化,用程序的规则来保证证据的规则得到落实。在这方面,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严格执行举证时限的规定,正确掌握“新的证据”的标准。按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如果不是“新的证据”,可以不准提交法庭,不组织对其质证,不予采纳。只有这样,举证时限的规定才具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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