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总结多年来行政审判实践检验的成果。这个规定尽管有其不够完善的地方,但它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深远影响会越来越显现出来。把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有关内容引入或转化为庭审程序,真正发挥庭审的功能。
实践中要正确把握庭审思路和裁判思路。庭审思路和裁判思路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庭审思路解决的是如何让当事人把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提交到法庭并当庭进行质证从而以此为依据来确定案件的事实和判定当事人的责任。正确的庭审思路会是法官脉络清晰地引导当事人运用证据把案件的事实层层剖析清楚,而不正确或混乱不清的庭审思路则会使法官对庭审的逻辑性进程失去控制,或者使正在审查的案件事实难以清晰地展现出来。裁判思路解决的是如何面对众多经过质证的证据,在认定案件的证据和事实、理顺相关法律关系、搞懂影响对案件事实理解的专门性问题等基础上,做出支持或者不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判断。法庭审查应该围绕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展开,事实才容易查清,庭审才能有效率。诚然,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法庭审查是没有错的,但进行法庭审查的具体思路还应归到“诉讼请求一事实理由一证据”这样的顺序上来。即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除了总体上归纳和把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外,还要按照由当事人陈述其诉讼请求、说明提出该诉讼请求的事实理由、向法庭提交证明其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这样的顺序进行法庭审查。这样的庭审思路,可以使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有明确的程序性思路去遵循,一环扣一环,层层深入,逻辑性地剖析案件事实,真正做到庭审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并杜绝漏审漏判的现象。而进行裁判时的思路则恰恰相反,要按照“证据一事实理由一诉讼请求”的顺序逆向思考。实践中,我们把庭审思路和裁判思路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是庭审中对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具体运用和实现庭审功能的重要环节。
(四)明确划分庭审的两个主要阶段,并有效地予以把握和衔接
传统的庭审或开庭的概念指的是法庭审查阶段的诉讼活动,随着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出台,以证据交换为主要程序和特征的法庭审查前的程序准备阶段,已使庭审的概念变得更为宽泛。现代审判的特点是将诉讼活动最大限度地纳入到庭审当中,排斥法官同当事人的单方接触。因此,广义地讲,在法官的主持下,在法庭内进行的,由当事人共同参加的诉讼活动都是庭审活动。毫无疑问,庭审是有阶段的。尽管划分的标准不同,但主要可分为两个阶段,即法庭审查前的程序准备阶段和法庭审查阶段。法庭审查前的程序准备阶段以证据交换为主要内容。证据交换是由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确定下来的,也是吸收了国外审判实践检验的结果。长期以来,由于
行政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庭审前,当事人互不了解对方的证据,庭审中,对对方当事人突然提出的证据无法进行及时有效质证,法官也无法有针对性地组织好庭审,导致一案多次开庭,有的当事人甚至把本应在一审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留待二审时提交。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对证据交换及证据交换的时间、内容、方法、法律效力和后果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使我们有条件将此纳入到庭审程序当中,并运用庭审的手段把行政诉讼证据规定运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