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职权主义为基本特征的行政审判庭审方式,主要强调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作用和支配作用。法官以主动询问和积极审查作为查清案件事实的主要手段,当事人则处于相对被动和配合法院审查的地位。在这样的庭审方式下,法官应避免注重实体问题,而相对忽略审判程序。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正义性往往从庭审正当程序是否得到保障并被贯彻的角度判断。一旦诉讼程序存在问题,就会认为法官在处理上有主观偏袒的成分,使法官处于矛盾的焦点之中。行政审判,法官是一身兼二任的,他们既是审判程序的控制者,又是实体纠纷的裁判人,担负着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庭审查并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双重任务。这种双重任务和相对主动的地位,使法官在以往的庭审中果断地以直接发问的方式介人到对案件事实的审查过程中,而忽略了当事人举证和相互质证的庭审功能。为此,行政审判的庭审方式应该进一步强化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法官当庭认证方面的功能。
(二)将现代司法理念融入到行政审判的庭审活动中
庭审功能的发挥最终要体现在审判的“公正与效率”两个方面。要达到这样的目的,除了设置科学而严密的庭审程序和法庭规则外,还要求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运用现代司法理念去思考、判断和解决所遇到的问题,即把现代司法理念融入到庭审之中。那么,法官在庭审中应当融入或体现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呢?
第一,严守中立,平等对待诉讼当事人的理念。法官是纠纷的裁判者,裁判者的立场应当是中立的,不偏不倚的,这似乎不言自明。法官的中立是审判公正的前提,也是对法官的最基本的要求,尽管法官代表的是国家,法官审理案件是国家司法权力的体现,但法官不是去运用这样的权力主观上支持纠纷的一方,反对另一方,而是按照一定的诉讼程序,依照法律的规定会判断当事人纠纷的是非曲直,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这是社会的需要,也是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稳定的需要。
第二,坚持审判公开、透明原则的理念。把纷争和证据提到法庭上,在庭审中通过质证和辩论辨明是非,这是公开、透明原则对庭审的基本要求。现代审判公开化的程度越来越高,透明度也越来越大,不仅在开庭公告、参加旁听等方面加以体现,而且判决书在网上公开、庭审过程在网上进行等亦可见到。那种搞“暗箱操作”的做法已经受到了猛烈的冲击,法官不开庭审理案件或开庭“走过场”已成为过去。庭审形式上的公开和透明固然重要,但法官意识中公开、透明的理念比形式上的公开、透明更难做到。只有树立了公开、透明的司法理念,才能在庭审的全部过程中做到“阳光下的审判”,使当事人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讲在庭上,有纠纷解决在庭上。
第三,程序保证和程序公正的理念。重实体轻程序是庭审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大弊端。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设置必要的程序规则,是保证审判活动正常秩序的需要,也是实现审判公正必不可缺的。程序公正是对实体公正的保证,没有程序公正,当事人就会认为其诉讼权利没有得到保护,对法官审理案件的立场和对实体问题的裁判产生不理解。程序保证和程序公正的理念,要求法官在严谨的庭审程序下,尽可能地做到“有诉必裁,有证必认”。所谓“有诉必裁”,指的是在庭审中凡是出现程序方面的请求或争议,法官就要当庭裁断,以保证诉讼程序按照规则进行,这是法官审判案件具有的诉讼指挥权和程序问题裁判权的体现;所谓“有证必认”,指的是在庭审中凡是当事人依法定程序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法官就要在经过质证程序后,或在庭审后制作的裁判文书中予以认定或否定。这种“有诉必裁,有证必认”的要求,符合“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古老信念。如果我们能坚持这样的做法,不仅可以完善庭审规则,而且法官的职业素养就会在这种磨炼中不知不觉地得到提高,法官对诉讼程序的把握就会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三)把证据规则引人或转化为庭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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