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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行政案件庭审程序问题的调研报告

  第六,对庭审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没有顾及,缺乏很好的处理。如有的法院开庭审理并案审理的案件,但在庭审中没有反映并案审理的情形。个别法院存在审判员和助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而由助审员担任审判长的问题。这些做法都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七,法官的法庭问话不够简洁,不讲究艺术,有些问话甚至影响法官的中立形象。比如有的当事人表达能力不强,法官就为其进行归纳,给人以替当事人说话的感觉,有违法官中立的地位。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针对上述行政案件庭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一)进一步强化庭审功能
  在已经进行的行政审判庭审方式改革中,由于强调公开审判,打破“暗箱操作”和开庭走过场,采取一步到庭和当庭宣判,要求当事人在法庭上举证、质证,以及法官当庭对证据审核认定等措施,初步形成了以法庭审查为主,以当事人抗辩为辅的行政审判庭审方式。然而,任何庭审方式都是一定的庭审功能的体现。因此,行政审判的上述庭审方式,首先要使其庭审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强化。
  行政审判庭审方式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强调被告举证责任和法官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行政诉讼被告负举证责任,以及“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必须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权利发生的原因和事实,以及其请求的合法性,从而使法庭相信其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这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实践中常会发生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情况,便要由法官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法官在特定情况下对当事人分配举证责任就成为一种职务性的要求。无论是从当事人义务还是法官职责的角度出发,当事人举证都是庭审的重要前提,没有当事人的举证,就没有庭审的存在。庭审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在公开的诉讼场合,依照诉讼程序规则,接受主张事实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使该证据合法地进入法庭审理的范围,有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反之,则会违反程序性的规定,使证据遭到庭审的排斥。依程序规则公开地向法庭提交证据,不仅是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要求,也是庭审功能的要求和体现。因为,对抗的双方只有在互相了解对方的主张和证据的情况下,才能在公平和对等的前提下进行对抗。庭审的过程,就是保证这种对抗在法定的程序中有序、合法地进行。其次,对提交给法庭的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质证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证明力有无或大小的判断过程。法官通过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解释证据能证明所证事实的理由,或驳斥所举证据在“三性”和证明力方面的欠缺,最终决定证据是否可以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以说,质证是庭审的核心部分,也是庭审最主要的功能。因为只有当事人举证还不够,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质证过程所必然伴随着的对证据“三性”和证明力有无或大小问题的辩论,会使法官和当事人对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有更清楚的认识。从某种意义上讲,成功的庭审就是对质证的成功组织。最后,对经过质疑、辩驳与说明的证据,由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进行审核认定,进而作出是否支持当事人诉讼主张的结论。实践中,对全部证据在庭审中认定通常是难以做到的,案情复杂的情况下往往是在庭审后制作的裁判文书中认定的。理论界对当庭认证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存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当庭认证违反了法庭审判的认识规律,违反了我国法律对法庭审判程序的规定等。但可以肯定的是,对证据的认定实际上是庭审功能所   反映出来的审判结果,对证据认定的准确性,直接反映庭审的质量和案件的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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