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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行政案件庭审程序问题的调研报告

  二、行政案件庭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调研,同时发现全市法院在行政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行政审判的庭审模式上全市法院的做法不尽统一。有的庭审各个阶段含糊不清,有的庭审各阶段过于机械,使庭审各阶段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庭审三个阶段的设立,有其不同的目的和功能。法庭审查就是举证认证,审查阶段很难把事实完整清晰的体现出来。法庭辩论是根据法庭审查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当事人基于事实和适用法律来进行辩论,发表自己的意见。因此,庭审的各个阶段有时不一定非要分开,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将法庭审查与法庭辩论合并在一起。既可节省时间,提高庭审效率,又可保证让当事人把话说完。总之,把庭审程序设置的功能充分体现出来,通过法庭审查、辩论可以更加清晰地把法律适用、事实认定体现出来,从而有利于合议庭裁判案件。
  第二,法官的诉讼引导欠佳。在旁听案件时感觉到有些法官不释明,不引导,使庭审显得比较混乱,重点不突出。有的庭审准备了庭审提纲,有的没有准备,以致法官在驾驭庭审时心中无数。引导也是法官自信、沉着驾驭庭审能力的体现,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尽可能少说话,但对程序性的问题还是应该加强引导。如证据交换等,法庭的引导还需要加强。检查中还发现有的法官对法言法语的运用比较死板,法言法语的运用应根据庭审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第三,证据交换的做法比较混乱。从总体检查的情况看,有的法院做了庭前证据交换,有些没有。做了证据交换的,有些在交换过程中进行了质证认证,有些没有质证认证,做法不尽统一。证据交换是一种较好的形式,目的是公平诉讼,使诉讼对方有充足的时间针对证据去做准备,如果一律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进行质证,等于开了一个小庭。对此,应从证据交换的目的去理解,使证据交换这项制度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庭审效率。
  第四,应急处理措施不够有力。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准备不充分,一些法院在驾驭庭审的能力上仍有欠缺,如对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事宜,不理不睬,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审判长独自作出结论,还有一些法院在法庭审查过程中,法庭提问明显没有针对性,从中可以看出审判人员的审判思路不够清晰。一些法院在庭审中表演的成分比较明显,个别法院的审判人员对庭审缺乏自信。
  第五,庭审程序不规范。有些法院庭审阶段不清晰,权利义务告知不清楚。在质证上,大部分法院基本上都是按照一组证据进行质证,有些法院在质证环节上显得过于混乱。个别法院庭审中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进行明确,庭审没有针对性,重点不突出,思路不清晰。而有的法院在庭审中占用很多时间纠缠一些枝节问题,得不偿失。还有的法院在合议庭配合上表现欠佳,有的法官在庭审中一言不发,使合议流于形式。其实合议不一定是休庭的合议,审判人员完全可以在庭审过程中进行简单有效的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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