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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新《公司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凋查研究

  在公司法领域,行政权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对公司主体设立的许可以及对公司设立后变更事项的确认(包括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备案登记),当然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在外商投资公司中,行政权主要体现为对公司设立及变更行为的许可,其典型表现就是公司设立合同及设立后股权变更等重大事项的变更均须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从上述行政权的性质分析,不论对何种类型的公司,企业法人登记、股权登记等均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具有公示效力,不具有确认民事权利归属的后果;外资审批机构对合资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的行政审查更多的具有程序审查的性质。因而公司诉讼案件中涉及公司设立行为效力、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公司内部诉讼中股东资格的认定时,除非涉及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人和外资比例限制等方面的行政实质审查内容,法院应根据《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的规定、股东应当具备的各项特征来进行合同效力、股权归属的实质审查和认定;股权登记的变更应当依据公司诉讼的审判结果作出,不宜通过行政诉讼程序予以处理。实践中,我市法院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资格确认和股权转让协议或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的案件,以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为唯一认定依据的做法不妥,应予纠正。但在涉及公司外部诉讼中股东资格的审查时(如公司债权人起诉公司及股东时),则对公司股东资格的审查一般应以行政机关的相关批准或者登记文件为准,以保护公司外部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五)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清算公司案件的程序问题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是指公司解散后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后故意拖延清算,或者有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行为的,公司股东、债权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在性质上属于非讼案件,因为此类案件不属于民事权益的争议,也不是为了追究某方的民事责任,而是请求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完成一种程序,因而不能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清算案件与破产清算案件较为近似,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程序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审理此类案件实行合议制,并采取一审终审制;案由确定为申请强制清算案;列提出申请的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为申请人;强制清算案件可由公司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六、建议和对策
  (一)在立法层面、司法指导方面
  加快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制订工作。新《公司法》在对许多制度作出创新的同时,又因原则性规定多、操作性较差而给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带来难题。如第34条规定了股东的查阅权,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查阅方式及相关权利;第183条关于解散公司的规定,何谓“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其他途径”具体指哪些途径?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再如,第20条、第21条虽明确规定了禁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和关联关系,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但《公司法》没有为这些创新的制度提供实现路径,在现实中实施起来很难落到实处。因此,新《公司法》亟待进行立法完善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法条,解决实际适用中的问题。如果说案件的实体处理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探讨方能寻找出正确、妥当的解决方案的话,那么一些关于公司诉讼中程序问题的司法解释则应该尽快出台,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哪些案件不属于司法管辖的范围;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确定原则;不同类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举证责任的分配;强制清算的审理程序等。
  北京高院民二庭将根据本次调研中掌握的情况,广泛征求专家学者意见,起草《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供全市法院在公司诉讼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统一执法尺度。
  (二)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方面
  公司诉讼案件多有涉及工商行政管理内容。工商部门作为公司的登记管理机关,对公司登记审查不严、对公司违法行为处罚决定执行不力将会引发诉讼;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判,裁判的结果将会引发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由于工作的出发点和适用法律的不同,有必要在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加强公司登记的公信程度,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方面,完善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调研中我们发现,在很多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中,存在公司向工商部门提供了冒用股东签名制作的决议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形。如果工商部门在审查决议等变更资料时,能够将决议上的签名与档案中留存的章程中股东的真实签名进行比对,不难发现决议中的签名为他人冒用股东之名所签,这样就能及时发现问题,要求公司进行补正,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的产生;还有一些公司清算纠纷是公司被工商部门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处罚、责令组成清算组,由于公司没有执行处罚决定书,所以债权人或股东诉至法院,要求对公司进行清算。对于此类已经工商部门处罚的公司,应当由工商部门自力强制执行或者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督促公司组织清算。这样可以减少诉累和当事人的负担;又如,大部分公司诉讼案件一般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实践中,大量的公司异处经营,在更换经营地点后没有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造成法院送达难、确定管辖难的局面。如果工商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加强监督,对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处罚,则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从而促使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公司诉讼中需要加强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衔接的方面还有很多。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畅通沟通渠道、建立协调解决机制等切入点入手,解决国家有关公司法律、法规统一和正确实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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