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前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困难和问题
此次调研检查的400件案件反映出我市法院在审理公司诉讼案件中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一)司法介入点难以确定。公司治理本质上是公司自治,
公司法作为公司组织法和行为法,在性质上属于私法,遵循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则,因而人民法院对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的介入不得形成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干预。对于属于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范畴的事务,人民法院不能越俎代庖。但公司自治并非是不受任何限制,一方面自治应在不损害公共道德和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另一方面私法自治的实现应以主体之间平等且信息对称为基础条件。当存在的不平等导致私法自治难以实现时,就需用强制来排除障碍。因而股东保护与股东平等原则需要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以保证偏向效率选择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配置的公平性基础,保证意思自治在公司治理中的真正实现。由此,对于公司自治范围的界定和司法对公司事务介入层面及深度的把握就成为公司诉讼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如公司不按照章程规定召集股东会,股东能否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公司限期召集?公司般东会长期不作出分配利润决议,股东能否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分配利润?等等。实践中对于类似纠纷是否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存在很大争议,裁判尺度不统一。
(二)资本多数决与少数股东权保护、公司内部关系与公司外部主体权利保护的关系协调问题较难把握。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中少数股东利益保护一直是公司诉讼的焦点问题,公司内部治理诉讼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都起源于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矛盾。当控股股东以公司治理的基本游戏规则-资本多数决原则决定公司事务却遭到少数股东反对时,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边界在哪里?法律容忍资本多数决对少数股东利益损害的边界和标准在何处?例如,公司能不能通过资本多数决的方式修改公司章程来限制股东的某些权利?控制股东滥用权利侵害其他股东利益如何认定?这些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第二,公司法律关系具有很强的涉他性,公司机关的内部决策、内部各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往往涉及公司外部当事人的利益,正确处理公司内、外部法律关系的价值冲突成为正确审理相关公司诉讼案件的关键。公司对外担保及投资时,其内部决策的效力认定与外部交易效果的关系即是一个典型例子。在新
《公司法》相关规定不明确甚至缺失的情况下,需要我们的法官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可以说,资本多数决与少数股东权保护、公司内部关系与公司外部主体权利保护的关系问题是审理公司诉讼案件中的两个基本问题,
公司法的团体性和公司法律关系的多边性、涉他性,要求我们在涉及这两个问题时必须寻求利益平衡,关键是平衡点在哪里。
(三)公司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交织处理亟待统一。在公司诉讼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权利争议涉及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在公司纠纷的解决中,或多或少地涉及行政机关的审批或者登记行为的确认与审查。但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在公司诉讼这种民商事诉讼程序中直接审查相关的行政审批或登记行为,还是必须由当事人先行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对相关审批或者登记行为进行确认或者撤销后才能进行公司诉讼案件的审理,对此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的相关规定,我市法院在审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资格确认和股权转让协议或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之诉中,多以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为认定依据,批准证书以外的人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一般都以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范围、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但在审理普通内资公司的股东资格确权案件中,多数案件则以股东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来认定,而不以工商登记机关的记载为依据。可见在这个问题上,司法对待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标准是不一致的。这导致就同样的问题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而司法却对其中一部分当事人关上大门、司法不统一的不合理结果。在公司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处理问题已成为公司诉讼中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