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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政府经费补贴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废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实施政府经费补贴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劳保技[2004]3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社会培训机构:

  根据《关于在本市社会培训机构中开展政府经费补贴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沪劳保技(2004)15号),在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市区劳动保障有关行政部门对本市职业培训机构实施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情况集中开展了专项检查,针对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就实施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有关操作意见重申如下:

  一、关于享受补贴的对象

  1、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须凭毕业证书方可办理劳动手册,个人档案转移至街道后方可凭劳动手册办理失业登记,以失业人员身份参加政府经费补贴培训,具体办法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2、原人员类别中“企业富余人员”代码取消,按照其劳动关系状态确定人员类别,政府补贴培训对象及补贴比例按沪劳保技(2004)7号文件及有关文件办理。在企业转制、转岗过程中要求按照失业、协保人员享受补贴的,需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

  3、凡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学员,必须认真阅读《参加政府经费补贴培训告知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告知书》)并签名确认,培训机构必须向每位学员提供《告知书》,并指导学员阅读,学员签名后的《告知书》,作为学员基本资料保留两年。

  二、关于定向培训

  在培训考核后,录用率达到90%以上的定向培训班级,可以全部核销费用,达不到90%的,只有录用人员可以核销。录用与否,以学员在劳动保障系统中是否有用工记录为准。

  三、关于培训收费

  凡发现已核销过政府培训经费又未按照规定向学员退还培训预付款造成重复收费的,一经发现,必须退还有关款项,同时取消其政府补贴培训资质。向学员收取的培训费预付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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