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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职业培训中开展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通知[失效]


  5. 凡符合培训费补贴的对象,经培训鉴定合格的,培训费用按规定比例予以补贴。培训鉴定不合格的,或鉴定合格却不愿上岗就业的,只补贴50%。对个别学员鉴定不合格但其参加培训认真,出勒率在95%以上的,培训费用仍可按规定比例予以补贴,学校在申请费用补贴时,应附上考勤表,并另附页说明学员的出勤情况和出勤比率。对不参加鉴定考核的,培训费用不予以补贴,对个别确遇特殊情况未参加鉴定的学员,需附其个人情况说明和学校证明,经确认后,可补贴50%。

  6. 用人单位委托的定向性培训,就业率达90%以上,委托培训的费用可予以全额补贴。

  7. 上网的培训学校组织的定向性培训班,结业后就业率达到95%的,补贴培训费用也可上浮10%。培训学校实施的储备性培训班,结业后学校推荐就业率达50%以上的,补贴培训费用也可上浮10%,推荐就业率达60%以上的,补贴培训费用可上浮20%,以此类推。在申请培训经费时,学校需附已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录用名册》。

  8. 培训经费补贴的额度按照市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确定培训经费指导价格予以核定。培训学校的培训价格低于指导价的,按培训学校的价格核定补贴,但培训课时数不得少于规定课时数。对个别培训课时不足、培训质量低下的学校培训费用将不予补贴并由培训协调小组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根据岗位需要开展的复合式的定向培训的价格和新增的无指导价格的培训项目,由培训学校将制定的教学计划和大纲、选用教材、课时安排等向所在地的劳动局培训科申报,培训科核对材料并上报市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核定,核价后反馈至区县职业介绍所。

  9. 个人自找就业岗位、实现就业后申请培训费补贴的操作办法按沪劳服职(2000)第8号文件办理。

  五、 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本行业下岗人员参加政府补贴培训,按照上述实施意见办理。

  六、 关于政府补贴培训协调小组

  为加强对政府补贴培训工作的协调和管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政府补贴训协调小组(简称“培训协调小组”),培训协调小组负责制定全市补贴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计划,确定培训重点方向,指导和协调政府补贴培训的日常事宜。培训协调小组由职业技能开发处、就业处、市职培训指导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失业保险管理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术培训教研室等部门组成。政府补贴培训的具体操作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失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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