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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职业培训中开展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通知[失效]

  3. 严格组织评标。评标应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职业介绍所牵头组织评标,评标小组应由职业介绍部门、培训部门、失业保险部门的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

  4. 签订培训协议。区县职业介绍所在评标结束后应即与中标的培训学校签订培训协议,定向性培训还应由用人单位参加签约。

  5. 保证培训质量。实施培训的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计划大纲和课时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任务,并接受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

  6. 参加鉴定考核。培训学校在培训结束后须按规定参加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鉴定考核,鉴合格的,发给职工业资格证书。

  7. 申请培训经费。培训学校在鉴定领证结束后,向招标的职业介绍所提出培训经费补贴申请,职业介绍所应根据网络管理的信息,认真核对“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报)就业培训费用补贴”内容和培训流转表信息,审核无误后,由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向市劳动服务公司申请培训经费补贴。

  8. 补贴培训费用。市职业介绍中心负责核对区县培训材料,审批补贴的培训经费,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审核补贴的培训经费,并将审核结果告区县失业保险科,失保科开单并通知培训学校领取补贴的培训费用。

  9. 填报流转表。流转表是补贴培训中各个环节运行进度和工作质量的反映,是补贴经费核销的依据。各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在计算机中将有关工作内容和运作情况及时填入流转表。区县职业绍所应在培训协议签订后将培训课时和人数填入流转表;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应对培训学校的信息输入结果进行监督,并将监督结果填入流转表。

  四、 补贴培训费用的规定:

  1. 参加补贴培训的人员须向区县职业介绍所报名。下岗、失业和协保人员凭《劳动手册》,在职职工凭《工作证》、身份证,经批准培训的再就业预备制人员由行业(企业)集体报名。

  2. 下岗、失业和协保人员参加补贴培训,培训费用原则上全免。再就业预备制培训按批准的额度予以补贴。在职职工参加规定项目和等级的培训,培训费用补贴一半。

  3. 参加培训的学员到培训学校注册的,需预付50%的培训费用,培训学校应负责退还预付款。

  4. 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人员原则上一年享受一次。区县职业介绍所和培训学校应负责在学员的《劳动手册》第36页和第2页或有关证明上作好培训推荐和培训鉴定合格领证的情况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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