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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职业培训中开展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日)废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职业培训中开展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0]35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控股(集团)公司:

  为缓解本市劳动力供需结构性的就业矛盾,改善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状况,提高竞争就业能力,在本市职业培训中实施政府经费补贴的办法,将进一步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实现就业的积极性,推进职业培训的市场化和社会化,促进培训与就来的紧密结合,现将《关于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00年7月12日

  关于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实施意见

  为加大职业培训中开展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力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补贴培训的运作行为,用好政府补贴培训的资金,发挥政府补贴培训就业的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享受补贴的对象:

  1. 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岗、失业和协保人员;

  2. 沪劳保技发[1999]第48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再就业预备制人员;

  3. 沪劳服职(2000)第8号文件规定的培训后自找就业岗位、实现就业的人员;

  4. 参加市补贴培训协调小组推出的部分中级、高级 、中高层次培训的在职职工。

  二、享受补贴的项目:

  1. 享补贴的项目必须是市补贴培训协调小组推出的培训项目;

  2. 定向性培训项目;

  3. 经市补贴培训协调小组批准的培训项目。

  三、补贴培训的实施:

  1. 参与培训的学校。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学校必须是加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网络的培训单位。非入网学校的补贴培训必须是定向性培训,并须向属地的职业介绍所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培训。

  2. 实施招投标操作。除已确定培训生源和培训学校的定向性培训外的培训项目都必须在职业介绍培训网络中时行招投标,以确定培训学校。职业介绍所负责培训项目的招标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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