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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厅关于青海华龙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大通河金沙峡水电站建设占用林地的审核意见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青海华龙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大通河金沙峡水电站建设占用林地的审核意见
(甘林资函字[2007]12号)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你局《关于青海华龙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修建金沙峡水电站使用古城保护站林地的初审意见》(甘祁资字〔2006〕126号)收悉。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及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同意青海华龙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大通河金沙峡水电站建设占用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古城保护站(实验区)国有林地79.46亩,其中有林地33.07亩(特用林),疏林地19.28亩,宜林地27.11亩。
  二、同意采伐占用林地范围内山杨等天然林492株,合林木蓄积139立方米,出材量89立方米,所需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列入省预留2007年度人工公益林商品材采伐指标。
  三、你局要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范围拨交林地,标桩立界,并做好林地划拨后的林权变更登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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