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知
(甘林资函字〔2007〕33号)
各市(州)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
最近,国家林业局针对一些自然保护区发生非法采矿挖沙、修筑设施、转让经营管理权、侵占保护区土地及破坏自然资源等违法犯罪活动,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219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强化宣传。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甘肃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一区一法”的原则要求,加大对祁连山、白水江、兴隆山、莲花山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始终把保护工作放在自然保护区一切工作的首位,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与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开展一次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捞沙、修筑设施等违法活动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结果务于5月底前上报省厅。
三、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内各项建设活动。今后,凡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地质勘查和其它项目建设涉及占用林地的,必须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
四、正确处理保护与建设的关系,加强与地方政府的配合,搞好社区共管。在保护优先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保护区资源,发展生态经济,扩大就业,增加收入,促进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经济协调发展。
五、坚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制定切合自然保护区实际的管理办法和制度措施,建立加强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认真履行法律赋予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加大巡护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