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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林造函字〔2007〕52号)


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厅直各单位: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06年11月22日经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实施。《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政纪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对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是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为做好《暂行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安监总局、国家林业局等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定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六中全会把安全生产作为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问题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系统工程。《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林业行业认真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对于保障生态建设稳步进行,促进林业又好有快发展,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厅直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自觉性,很抓落实,务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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