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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
(甘林资函字〔2007〕78号)


各市(州)林业局:
  为切实加强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保证林权登记内容准确,程序规范,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精神,结合我省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核心工作;是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有力手段,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和建立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机构,确定专人和配备必需的设备,切实保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正常开展。要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要求,积极探索符合我省省情、林情和民情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路子。在林改中凡对拍卖、承包、租赁和划拨到户的荒山、荒沟、荒坡地,由乡镇与农户签订合同,造林结束并验收合格后登记发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统筹安排,精心部署,切实做好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本着“当年退耕,翌年发证”的原则,在检查验收合格3个月内完成确权发证工作,力争做到“还林一块、验收一块、登记一块、发证一块”。对不按时完成确权发证工作的单位,除全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暂停当年粮款补助外,还将对当年退耕还林任务进行调控。
  二、明确任务,限期完成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林权颁证工作
  自1989年以来,我省国有林权证除庆阳市、甘南州县属国有林场和尕海-则岔自然保护区等尚未颁发外,绝大部分地区均已颁发。至今未颁发林权证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认识,高度重视确权颁证工作。要尽快成立专门机构,制定颁证方案,明确颁证原则,积极配合当地政府调处林权争议,明确权属,力争在2007年年底全面完成国有林权颁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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