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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厅关于《白龙江林管局关于兑现2000-2004年人工造林质保金的请示》的批复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白龙江林管局关于兑现2000-2004年人工造林质保金的请示》的批复
(甘林天便函字[2007]02号)


白龙江林管局:
  你局报来“白龙江林管局关于兑现2000-2004年人工造林质保金的请示”(白林管造字[2006]第219号)文收悉。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32条对质保金规定:“预留10%质量保证金,待3年保存率检查达标后,再予拨付”要求,由你局统一组织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调查设计单位承担检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面积全额拨付保证金,对保存率达不到标准的造林面积进行补植,合格后再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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