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通知
(甘林办发字[2007]6号)
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全省林业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取得了明显成效,对加强勤政廉政、密切党群关系、促进依法治林、推动全省林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领导干部对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自觉性不强,协调指导不力;一些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和服务意识淡薄;政务公开的内容不全面,形式载体不规范,长效机制尚未形成。针对这些问题,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省委办发[2007]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搞好全省林业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全省林业系统各级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精神,深刻认识在新形势下推行政务公开的重大意义,增强抓好政务公开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要切实按照中央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实施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的要求,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权力的组织作为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责任,精心安排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坚持不懈地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其他厅直事业单位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制度。
二、审核确认行政权力,认真编制政务公开目录。各市(州)林业局、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厅直单位,厅机关各处(室)都要依照《
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和“谁行使、谁清理”的要求,采取按操作程序自下而上排查和按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部门职责自上而下进行梳理相结合的方式,对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按照职权分类进行登记,逐项列明实施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承办机构等,编制职权目录,对行使的行政权力进行明确和规范,为全省林业系统政务公开向纵深推进奠定基础。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厅直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务于5月底前将编制好的政务公开目录登记表报厅办公室审核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