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企业资格条件满足不了(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不能获得补贴专项供货企业资格。
第六条 虚报资格条件、伪造证件或代理权的,取消企业参选资格。
第七条 农机系统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行为、以任何形式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经营。
第三章 供货企业确定程序
第八条 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一经确定,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农机局)即发布公告,向省内外农机经销企业公布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专项供货企业申报要求。
第九条 经销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相应资质证明材料,向省农机局提出专项供货企业竞争筛选申请,申报企业需缴纳一定数额专家评审费(连续供货的企业次年不必再缴纳)。
第十条 省农机局在接到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评审会,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会对申报企业重点评审申报企业的资质、业绩、“三包”服务人员资格、服务设备、手段、服务预案措施、服务网络构成、代理授权真伪、申报材料是否按公告要求全面、完整、真实等。
第十二条 对往次申报企业的资格审查由省农机局办理。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结果上网公示,公示期为一周,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告,同时与省农机局签订供货合同。供货企业应缴纳一定的风险保证金。其中,大中型拖拉机供货企业缴纳保证金30000元,其余供货企业缴纳保证金10000元。
第十四条 公示中对供货企业有异议的,省农机局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调整;对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供货企业资格。
第四章 供货要求
第十五条 供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省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审批的产品、型号和范围组织供货,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