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补贴购置农业机械供货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甘农机发〔2007〕11号)
为进一步落实好中央、省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我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省农机局制定了《甘肃省财政补贴购置农业机械供货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甘肃省财政补贴购置农业机械供货企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范供货管理,确保补贴机具质优价廉,保障广大农民及农机服务组织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货企业的确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及区域合理的原则,采取竞争筛选的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及省财政专项补贴机具供货企业的筛选及管理。供货企业是指甘肃省农机补贴产品的生产企业及其指定供应代理商。
第二章 供货企业资格条件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专项供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营业绩较好,社会信誉度高(如文明经营单位、银行评选的AA+以上企业、消协评定的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等)。
(二)具备专项补贴资金垫支能力;货源渠道畅通、稳定,供货及时高效。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并能够满足供货储备需要,管理规范。
(四)有批量经营国内名牌农机产品的经验。
(五)有售后“三包”服务人员3-5名以上,且经过代理企业或常规“三包” 服务培训,取得资格证,或有较强技术能力和丰富维修经验。
(六)有遍布补贴专项实施地区的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或有能力组建符合专项供货要求的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能够依靠网络优势开展售后服务。
(七)有售后服务设备和服务手段,如服务车、零配件供应、紧急服务预案,能及时有效按售后服务条款和承诺,提供技术咨询和“三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