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评选委员会
19.1 在对参选文件进行初审后,选型执行人将组织评选委员会进行评选;
19.2 评选委员会由21— 35人的行业管理、技术专家组成;
19.3 评委会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审议所有参选文件,并决定中选产品。
20.评选过程的监督
20.1成立评选监督小组,对整个评选过程进行监督,保证整个评选过程规范、公正、公平;
20.2选型评选监督小组由省财政厅农业处、采购中心、采购办、省政府纠风办、农牧厅监察室、省农机局党委纪检委员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21.评选过程的保密性
21.1 公开开封后,直至向中选产品的参选人通知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参选的有关资料以及中选建议等,均不得向参选人及与评选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1.2在评选过程中,如果参选人试图向选型执行人和参与评选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参选被拒绝。
22.参选文件的澄清
22.1评选期间,为有助于对参选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委会有权要求参选人对其参选文件进行澄清;
22.2接到评委会澄清要求的参选人应及时按要求做出书面澄清。书面澄清须由参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并作为参选文件的补充部分,但参选产品的价格和实质性内容不得做任何更改;
22.3 接到评委会澄清要求的参选人如未按第22.2条的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参选人自行承担。
22.4评选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情况,与参选人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谈确定中选价格,参选人应承诺中选价格为当年当地销售最低价。
23.参选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23.1 评选委员会将按照选型文件的要求,仅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选型文件要求(必须先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参选产品进行评价和比较,评选采用综合评审法;
23.2 评委会在评选时,将依据下列因素及权重按百分制予以综合评选(标):
1) 参选产品的商定的售价及运杂费计算标准占45%
2) 参选产品的技术性能和功能占25%
3) 售后服务、安装调试、履约承诺占15%
4) 参选产品入选上一年度补贴目录及销售情况占5%
5)质量保证能力(参选产品质量认证体系、生产规模、企业信誉等)占10%;
23.3参选产品的中选原则
23.3.1能够响应选型文件中对选型产品的实质性要求,有能力履行承诺并经评审的综合评分较高的产品;
23.3.2对综合评分较低的参选产品实行淘汰。
(六)中选产品
24. 中选产品通知书
24.1 评选完成后,选型执行人将以书面形式向参选人发出中选产品通知书。参选人收到中选产品通知书后,以书面形式回复选型执行人,确认中选产品通知书已收到,并同意接受;
24.2 中选产品通知书将视同履约要求(条款)的一个组成部分。
24.3中选产品最终以农业部批准的目录为准。
25.中选产品的最终采购数量
对纳入“2008甘肃省农业机械补贴目录”的产品,选型执行人不做补贴购置数量的承诺,最终补贴购置数量,以补贴专项实施区域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或农机服务组织实际购买数量为准。
三、履约要求(条款)
1.定义
1.1本履约要求(条款)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履约要求(条款)”系指甲方、乙方共同认可的,视同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和构成履约要求(条款)承诺的所有文件;
(2)“出厂价”系指包括售后服务、经销等费用在内的价格(不包含运杂费);
(3)“产品”系指乙方根据“补贴产品目录”须向购机者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履约要求(条款)的承诺,乙方须承担与供货有关的所有辅助服务;
(5)“甲方”系指本次选型活动的选型执行人和采购组织者;
(6)“乙方”系指提供中选产品的参选人和服务的供货商;
(7)“购机者”系指各地农机主管部门确认的2008年度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或农机服务组织。
2.履约要求(条款)承诺依据
2.1参选文件及参选人澄清文件等,在中选产品纳入“2008年甘肃省机具补贴目录”后,均作为参选人对中选产品在2008年度对履约要求(条款)的承诺依据;
2.2本次选型确定的中选产品在纳入“2008年度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后,将视为接受本履约要求(条款)。
3.履约要求(条款)
3.1中选产品的价格
3.1中选(标)产品的价格
3.1.1中选(标)产品的参选报价,为2008度最高出厂限价 (包括售后服务和经销费用等)
3.1.2中选(标)产品在某地的销售给补贴农民的价格为中选(标)价格(包括售后服务和经销费用等)加运杂费,该价格为2008度最高销售限价,并且不得高于该地区同期市场价。在参选产品开封(标)后任何可能引起价格调整的要求将不予受理
3.1.3中选(标)产品在纳入“2008年甘肃省补贴产品目录”后,参选申报的出厂价(包括售后服务和经销费用等)和运杂费计算标准将是参选人承诺的保证
3.1.4在“通用类补贴产品目录”中承诺的出厂价格(包括售后服务和经销费用等)和运杂费,在2008度内对补贴购机者不得上浮,但可以下调。若在“通用类补贴产品目录”有效期内发生上浮,经过确认属实,立即中止其产品的目录资格,并在下一年度的选型中对该产品的参选予以拒绝
3.2中选产品专利权
3.2.1 乙方应保证购机者在使用产品、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一旦出现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全部责任。
3.3产品的质量保证及验收
3.3.1乙方应保证机具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而且是生产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参选文件中所承诺的质量、规格和性能;
3.3.2乙方提交的产品必须与承诺的产品性能、基本配置等方面完全一致;
3.3.3在交货前,乙方应对产品的质量、规格、性能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产品合格证书;
3.3.4购机者如发现产品与装箱单数目不符或质次、损坏等问题,乙方应立即无条件负责补齐或安排更换;
3.3.5在产品验收时,除履约要求(条款)承诺的全部设备、材料及随机备品备件外,乙方还应保证免费提供使用及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如:
1) 使用说明书(安装操作手册)
2) 随机工具与随机附件清单
3) “三包”凭证等。
3.4伴随服务
3.4.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履约要求(条款)中所附的承诺提供服务;
3.4.2除第3.3.3条规定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在交货现场就机械的启动、运行、维护对使用方人员进行培训;
2)在履约要求(条款)承诺中乙方承诺的期限内对所提供机械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3.4.3伴随服务的费用按照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国经贸质[1998]123号)发布的《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
“三包”规定)执行。
3.5产品的索赔
3.5.1按照
“三包”规定执行;
3.5.2乙方应保证其产品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可靠的性能。产品最终交货后,如果发生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引起的任何不足或故障,乙方应予负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3.5.3根据当地农机试验鉴定机构、质检或商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
“三包”期内,如果产品的质量或规格与参选文件中所承诺的不符,或证明机械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购机者有权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3.5.4如果在购机者发出索赔通知后20 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购机者提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或购机者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履约承诺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购机者可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3.6不可抗力
3.6.1 尽管有履约要求(条款)的3.5条和3.8条的规定,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履约承诺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承诺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承诺的责任;
3.6.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3.6.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采购组织者,并出具事件发生地政府有权部门的证明。除采购组织者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承诺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120天以上时,采购组织者或购机者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条款)承诺的约定。
3.7仲裁
3.7.1所发生的一切争议,乙方与采购组织者或购机者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后30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则应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