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承办办公室或单位接到《行政审批办理通知书》和申报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查,完成全部审批工作流程后,由受理中心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 特殊事项实行协调办理制。对办理职责不清或联合办理意见分歧较大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集中协调办理,完成全部审批工作流程后,由受理中心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等因素需要补正材料的事项实行补正处理。
受理中心依据《甘肃省农机局行政许可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后,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事项,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回复申报单位或个人。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承办办公室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由局监督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的程序组织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
第十二条 对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事项,承办办公室或单位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受理中心送达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受理中心对已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程监控,接近《甘肃省农机局行政许可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规定的承诺时限时向承办办公室或单位报警,提示承办办公室或单位及时办理。
承办单位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完成审批工作,需要说明情况;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按有关规定追究承办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农机局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甘肃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甘肃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核发。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推广和选择农业机械提供依据和信息,并对农业机械是否适于推广进行评定。
主要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
十九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
十六条、第
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