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或者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办理程序同上述规定。
第二十六条 按照《
行政许可法》规定清理后经省政府公布保留的由省农机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机局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甘肃省农机局行政许可综合办公办事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本着精简、规范、效能的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甘肃省农机局行政许可综合办公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纳入甘肃省农机局行政许可综合办公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简单事项实行直接办理制。凡办事条件、办理程序简单、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直接办理。
适宜直接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
(一)已获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在许可有效期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非实质性形式变更事项;
(二)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备案事项。
(三)其他符合直接办理条件的事项。
第四条 对直接办理事项,局行政审批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后,由局行政许可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依据《省农机局行政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进行审查,完成全部审批工作流程后,由受理中心送达申请人。
第五条 复杂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对办事程序比较复杂,不能及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
第六条 对承诺办理事项,受理中心依据《行政许可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后,填写《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同时填写《行政许可办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随申报材料交承办办公室或单位,另一份综合办留存。
承办办公室或单位接到《行政许可办理通知书》和申报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全部审批工作流程后,由受理中心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 相关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对涉及多个承办办公室或单位,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比较复杂,不能即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
第八条 对联合办理事项,受理中心依据《省农机局行政许可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后,填写《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交申报单位,同时填写《行政审批办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随申报材料交主要承办办公室或单位,另一份综合办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