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需要检测、鉴定的,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局行政许可综合办公室;
(二)需要延长期限的,说明理由并经局长或分管行政执法的副局长批准后,书面告知局行政许可综合办公室;
(三)需要补充申请材料的,应提出书面意见,并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退回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负责通知。
第十四条 承办办公室或单位应在接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如需实地核查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审查工作,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承办办公室或单位经业务审查认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于办理期限截止前不少于5日退回受理中心。
第四章 复核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承办办公室或单位应将认为关系重大的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审查意见后送局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监督复核,重点是对行政许可申请程序和条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局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复核意见与业务审查意见一致的,报局领导审批。
复核意见与审查意见不一致的,局监督管理办公室与承办办公室或单位协商沟通一致后报局领导审批;协商沟通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局领导决定。
第五章 决定、送达、归档、收费
第十八条 经局领导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受理中心统一编号后,承办办公室或单位办理相关文件及行政许可证件,并由受理中心在行政许可期限届满前统一告知或送达申请人。
第十九条 送达、颁发行政许可决定及许可证件应当由申请人签收并做好登记。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证件可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网上送达或者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一条 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局行政许可综合办公室采取上网公开、报纸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对于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局行政许可综合办公室将有关材料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收费的,由综合办填写《甘肃省农机局行政许可收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缴费。申请人拒绝缴费的,不予颁发行政许可证书。
检验、检测等服务性收费由有关单位按规定收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实地核查、检验检测、专家论证和举行听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