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为公民的,许可申请办理人员应持有个人身份有效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许可申请办理人员还应当持有工作证或单位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
受委托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委托书。
第七条 受理中心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按先后顺序登记编号,并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管辖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三)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书写错误;
(六)申请人是否具备行政许可申请的主体资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受理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后,应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局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管辖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该事项不必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具体要求;
(五)申请材料存在文字错漏等不影响实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或经申请人同意后代为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申请人的指印或者印章。
第九条 受理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具体要求。
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视为未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第十条 受理中心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甘肃省农机局行政许可综合办公室”章印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书面凭证中说明理由。书面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受理中心对正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填写《甘肃省农机局行政许可办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随申报材料于收到申请当日或次日转送行政许可承办办公室或单位,另一份综合办留存。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承办办公室或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行政许可联络员,负责本办公室或单位与受理中心之间的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承办办公室或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业务审查,有下列情况的,分别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