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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机局行政许可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农机局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甘肃省农机局行政许可综合办公办事规则》(试行)》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第十九条 实行行政许可公示制度。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或新闻媒介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二十条 实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对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或者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进行监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综合办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列入省农机局的日常工作经费预算。综合办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实行行政许可和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收任何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银行代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机局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甘肃省农机局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甘肃省农机局行政许可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根据规范、效能、便民的原则,按照“一门受理,分头审查,规范办理,限时办结,统一送达”的工作程序运作。
  第四条 局机关各有关办公室、局直属各有关单位应当健全内部工作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工作程序,明确行政许可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AB角”,强化责任追究,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受理

  第五条 列入综合办公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甘肃省农机局行政审批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统一受理。
  受理中心要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等材料,告知其须提交申请材料的目录、内容、格式及份数,并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供参考。
  第六条 受理中心接受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核对行政许可申请办理人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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